绘图 吴芳
一男子经营古玩店,收购两面龙纹铜镜后出售给他人,获利1000元。经鉴定,这两面铜镜是西晋三级文物。近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男子因犯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李某一在银川市经营一家古玩店。2020年前后,他从北京市潘家园地摊上用2.8万元现金购买了两面龙纹铜镜。
2021年1月6日,李某一将其中一面龙头朝右的龙纹铜镜的照片发到微信朋友圈,李某二看到后与李某一联系商议购买。最终,李某二以1.55万元的价格购入该面龙纹铜镜。
同月11日,李某一将另外一面龙头朝左的龙纹铜镜的照片通过微信发给李某二,称其可与上一面龙纹铜镜配成对。后经商议,李某一以1.35万元的价格将此面龙纹铜镜卖给李某二。李某一倒卖两面龙纹铜镜共获利1000元。
2021年9月,李某二因涉嫌倒卖其他文物案被查获后,上述两面龙纹铜镜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查扣,现存放于洛阳博物馆。
经河南博物院鉴定评估,这两件涉案铜镜(“国宝雷15”“国宝雷23”)的工艺、纹饰等特征均与三国魏晋时期铜镜相吻合,为西晋三级文物,线雕纹饰清晰,工艺精湛,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偃师区人民法院遵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一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三级文物两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被告人李某一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主动退缴全部赃款,且涉案文物已被追回,对其可从轻处罚。
最终,偃师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一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古代遗存下来的珍贵文化遗产。它不仅见证着社会历史的进步,更对人类社会发展的研究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增强文物保护意识,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如遇倒卖文物行为,可及时拨打报警电话。
洛报融媒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韩莹莹
来源:洛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