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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锦绣太原收集编辑:锦绣太原
租赁的房屋到期后,房客临时想多租一个月,但是不愿再付给租金,希望从当初缴纳的押金里扣除,但房东不同意,于是两人产生纠纷,找到社区评理。网格员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指出,租客用押金抵租金需要房东同意,否则就得根据合同履约,最终,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9月18日上午,龙城天悦社区网格员雷璐接到辖区龙城南街黄陵路77号院一对房东和房客的调解要求。经了解得知,王女士租住房东的房屋两年,租赁合同在当天到期,但王女士没有搬离的意思。王女士表示自己没找到合适的房子,要求续租一个月,但不愿意再交租金,想用当初付给房东的押金作为房租,但遭到房东拒绝。为此,两人互不相让发生纠纷。
搞清楚情况后,网格员雷璐认真查阅了《民法典》,对此事进行调解。雷璐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关于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告知租客王女士:她的行为不对。因为《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在的问题是未经房东许可,租客王女士自作主张。在网格员耐心劝解下,双方达成和解。房东同意租户续租一个月,租客也当即按月缴付了租金,而押金是等到双方解约时,再根据当初具体约定和实际情况予以退还。最后两人握手言和,致谢网格员。
律师说法
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志东分析认为:房东和房客都应按照合同办事。但鉴于实际情况复杂,也有例外。如果出租人同意,用押金抵房租是可以的,但是未经出租人同意,是不得抵房租的。债务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如债务人依约履行了债务,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这才是押金的用途。(记者 韩睿 张慧 通讯员 刘欣)
来源:太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