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上链接!”
“给家人谋福利的超低价,快冲!”
在主播激情四射的呐喊和低价诱惑下
直播屏幕前的你
是不是很难忍住不“剁手”?
然而
你以为的“超低价”是真的低吗?
“双十一”期间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件
其中 两家公司因套路消费者
做虚假直播价格对比
被罚款30万元
案件详情
经调查,北京福气连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北京吃客之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定,在直播平台、电商平台销售同款白酒,标价分别为998元、7980元,实际上并未在该电商平台上产生销售订单。当事人通过标示相差悬殊的价格,在直播时对比展示,以巨大的差价吸引消费者购买,存在被比较价格不真实准确的价格欺诈行为。
当地市场监管局表示,执法人员发现比较及被比较商品所属店铺均系当事人拥有,这种通过虚假折价或者价格比较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日前,当地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两家公司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伟律师指出,直播带货时进行虚假价格对比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亦直接违反了作为下位法和特别法的价格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构成串谋式价格欺诈,也就是人们俗称的“套路消费者”。
2022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已明确了几种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可见,市场监管部门已将“虚假价格比较”明确列为了价格欺诈行为,但仍有部分电商公司和主播为了牟利“剑走偏招”。
法条链接>>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彭伟律师表示,针对价格欺诈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根据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是否为初犯或累犯,对责任人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和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上
作为一种逐渐走向成熟的商业模式和互联网业态
直播带货近年来的发展势头愈发迅猛
然而
在这高歌猛进背后
各类直播带货乱象也不容忽视
今年4月,消费者网、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等机构联合发布的《直播带货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显示,2022年直播带货消费维权舆情主要反映了产品质量(如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三无”产品等)、虚假宣传(如夸大商品功效、制造虚假流量等)、不文明带货(如演绎剧本、低俗营销等)、价格误导(如虚标价格、优惠夸张等)等八方面问题。
消费者在直播购物时
要尽量选择信誉高、口碑好的商家进行交易
主播及商家应该以诚信为本
拒绝虚假宣传和欺诈
直播平台也应该完善大促期间的平台规则
约束、监督主播和商家的行为
部分来源:法治网、苏州普法(etongshuofa)综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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