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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昌吉日报收集编辑:昌吉日报
案件通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不得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及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近期师市水利局查处了一批相关案件,现予以通报。
案例一、2023年1月31日,144团8连王某在其家庭农场内擅自凿井一眼,2月13日被执法人员查获。
案例二、2023年2月8日,144团8连宋某在其家庭农场内擅自凿井一眼,2月13日被执法人员查获。
案例三、2023年2月10日,144团8连宋某某在其家庭农场内擅自凿井一眼,2月13日被执法人员查获。
上述3个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普法宣传下,均第一时间承认了错误,对违法凿井的事实供认不讳。宋某某、宋某、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前,师市水利局已对上述3起擅自凿井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切记,切莫以身试法、心存侥幸。
监督举报电话0993-2610311。
(来源:第八师石河子市水利局、北疆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