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教育局官网发布关于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修改版)征求意见的公示。现向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23年2月8日至2023年2月17日,公众可将有关意见反馈至邮箱2572990262@qq.com。
官网截图
记者注意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修改版)》中拟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在建立房屋楼盘表时,应当对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和用途。在核发新建住宅区销(预)售许可证时,不得将配套幼儿园纳入销(预)售范围。
针对已移交区教育部门使用管理的幼儿园,其用水、用电收费标准按照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标准执行,已低于居民类价格的,不得调高;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我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武发改价格〔2015〕597号)要求,其用气价格按居民用气第一档和第二档平均水平执行;与其他单位共用水源、电源、气源的,应申请分表计量;其物业管理费要适当予以减免,不得按商业用房收取。
据悉,2017年12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7〕63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实施5年来,武汉市清理规范并按政策配套幼儿园近500所,加强了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扩大了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极大地满足了居民子女入公益普惠园的需求。到2022年年底,《意见》有效期届满。根据《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需对《意见》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后,明确《意见》是否继续执行。
此前,武汉市教育局组织相关市直部门、单位和各区教育局对《意见》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座谈,分析了当前武汉市学前教育资源的现状,搜集了部分同类城市配套幼儿园的相关政策规定,并委托第三方评估。通过评估,认为《意见》应继续执行。并结合执行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局部修改意见。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