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力执法铁军 护航文旅共富”11月15-16日,浙江全省乡镇文化市场执法工作现场调度会在宁波举行,宁波市及湖州市等12个区(县、市)执法队就乡镇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作了经验交流。
湖州市吴兴区以文化执法“集成改一次”为抓手,聚焦旅游新业态、电竞酒店、露营地监管等高频高危领域事项,加强部门协同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台州市椒江区积极构建“一融合双联动”的文化执法模式,通过“三三共联”机制、部门精准联动以及“轻微不罚、微笑服务”的双微工程,打造乡村执法监管领域“手眼协同”新格局。
舟山市普陀区克服特殊的海岛环境以及执法机构缺失等困难,强化队伍和机制建设,坚决落实撤队不撤岗。建设海岛轻骑兵,开展海岛文化市场“啄木鸟”行动,凝聚多方监管力量,用心用情做好基层服务,创新考核评价模式,推动行业自治自理能力。
嘉兴市嘉善县按照“1+7+9”(综合执法+专业执法+乡镇执法)架构体系,全力构建高效协同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事中事后执法监管,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推出“共性+个性”模式,聚焦精准赋权、执法协同、优化服务、分类管理等创新举措,精心打造西塘镇“一支队伍管景区”品牌。
金华市横店镇围绕影视和旅游两大领域,以常态化巡查解决执法滞后问题,以“综合查一次”解决执法扰民问题,以数字化手段解决执法效率问题,探索建立协同、规范、智治、高效的“一支队伍管景区”模式,积极构建协同、规范、智治、高效的“1+1+N”执法体系。
会上,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朱海闵表示,加强乡镇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关意识形态安全防范,事关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系统性重塑,是文化和旅游领域深入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抓手。要精准化调整执法事项,全方位提升专业素养,多维度提升协作水平,全流程强化执法监督,积极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定扛起维护国家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使命担当。
慈溪作为宁波市各区(县、市)代表在会上作出典型发言。据介绍,慈溪民营经济发达,文化市场体量大,辖区内文化市场经营单位顶峰时期超过1500家,规模总量位居宁波前列,且大多分布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乡镇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为解决这一突出矛盾,慈溪依托“大综合一体化”执法改革的契机,积极创新,探索出了一条市镇统抓共管新路子。
其中,鸣鹤古镇旅游投诉纠纷工作站是宁波市首个设立在大型景区的旅游投诉纠纷仲裁服务站点。该服务站既具备景区旅游纠纷的受理、调解和裁决功能,又承担着仲裁制度的宣传推广职责。下一步,将继续完善景区旅游仲裁功能,加大宣传推广,让更多的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了解仲裁机制,在纠纷发生地第一时间“化干戈为玉帛”。
宁波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顶祥表示,在全面推进乡村文化振兴、促进城乡文旅市场协调发展的新征程上,每一位文化执法人员都要强化乡镇文化执法使命担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加强乡镇文化市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在新征程上始终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新篇章。
截止目前,宁波全市文化执法系统共立案调查乡镇文旅市场违规案件400余件,联合公安办理全国“扫黄打非”挂牌案3起,联合海关查办重大出版案3起,移送司法机关做出刑事判决2起;受理旅游投诉965起,为游客挽回经济损失57.78万元,投诉办结率保持100%。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辅橡在作交流发言中表示,近年来,宁波为破解乡镇文化市场“点多、线长、面广”监管难题和“小队伍、大市场”执法矛盾,依托“大综合一体化”改革,创新开展全市文化执法品牌创建活动,引领带动善治乡镇文化市场建设;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打造“宁波辨识度”旅游投诉纠纷仲裁全国试点样板;全面实施“赋能提质·1633”三年行动计划,建强建优六大执法专业人才队伍,为护航全市乡镇文化市场高质量发展谱写新篇章。
据悉,本次会议由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主办,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承办,宁波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慈溪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协办。旨在深入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切实提高基层文化市场监管效能,积极推进乡镇文化市场执法工作。
【新闻+】2022年宁波文化市场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宁波某印业有限公司印刷含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案
2022年1月25 日下午,宁波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宁波某印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印制 涉“XX 法门”非法印刷品。经现场清点,发现《XX 法门入门手册》《佛教念诵合集(29 页)》《佛教念诵合集(64 页)》《经文念诵集(红色封面)》合计 4 万余册。《XX 法门入门手册》等印刷品无书号、准印证号及出版单位等相关信息,为非法出版物,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不具备出版物印刷资质的情况下,印制涉“XX 法门”非法出版物 4 万余册的行为违法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2023年4月14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当事人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查扣的犯罪工具和非法物品等予以没收的刑罚处罚,并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陶某某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二: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案
根据举报投诉,2022年5月30日,镇海区文化市场行政 队执法人员对公众号“宁波某影城”进行了远程勘验。通过远程勘验及初步核查,发现某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镇海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未经批准, 通过其公众号“宁波某影城”宣传《欢乐小丑嘉年华》亲子幽默互动秀并销售相关活动门票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镇海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包装有限公司印刷含有禁止内容的其他印刷品案
根据海关移交线索,2022 年7 月4日,北仑区新闻出版局会同北仑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对某包装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印刷的出境德国的BEURER(宝雅乐)品牌的保修说明书含有标识“ R .O.C”(中文翻译为“中华民国”)为禁止性内容,北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印制含有禁止内容的其他印刷品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北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3日、没收涉案印刷品样品 1 张、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1900元、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2022年8月30 日,北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到公安部门的《案件线索移送书》后派出执法人员对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展开调查,发现该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组织石某等 52 人赴浙江义乌进行 2 日游活动涉嫌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北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组织旅游活动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北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 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发行业务案
根据上级交办线索,鄞州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经过对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设的微信公众号及微店的远程勘验及后期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
可证》的情况下,自行组织编写了《2022宁波教师招聘考前密卷》语文、数学等 8 类密卷,并通过其微店出售,涉嫌构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鄞州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鄞州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出版物 11 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83 元、罚款人民币5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餐饮、住宿服务标准等事项案
2022年8月24 日,鄞州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钱某某等旅游者签订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及附件中,未见旅游行程中载明住宿和餐饮服务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游览项目的时间约定,且上述合同中“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及旅行社方的签约代表、联系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签约日期、签约地点栏均处于空白状态,该公司涉嫌构成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事项的违法行为,鄞州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事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三)(五)(六)(十二)(十三)项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鄞州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 5 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某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办公室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案
2022年6月,奉化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在调查处理俞某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一案时,发现某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办公室作为专门处理移民安置、房屋拆迁等工作的部门,在推进某
水库整体建设工程过程中,涉嫌未对库区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尽到保护责任,造成 4 处不可移动文物被擅自拆除,奉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奉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罚款人民币 41 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洪某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案
2022 年4月13日,余姚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余姚市某省级文保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遗址保护范围内有 2 辆挖掘机和 1 辆打头机(用来打碎大型石头)正在施工作业。经余姚市文物保护管理所专家组认定,该施工作业工程 施工范围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内,挖掘位置紧靠遗址(山崖)本体,未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对该省级文物单位的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涉嫌构成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违法行为,余姚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余姚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洪某作出罚款人民币 28 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某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案
2022 年8月18日,余姚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收到公安部门《案件移交单》,反映某娱乐有限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其经营场所。经进一步调查发现,2022年8月16 日,未成年人 李某某(女,2004 年 9 月出生)由他人带入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歌舞娱乐消费,余姚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对改案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余姚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 1.7 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某文化传媒工作室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案
2022年9月27日,象山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某文化传媒工作室备案域名为“www.d**c.com”的网站进行了远程勘验,发现该网站上网出版的名称为“某某传奇”的网络游戏没有经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该公司涉嫌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象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行为已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象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关闭网站,依法取缔了当事人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经营活动,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 1 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文由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供图)
记者 陈冲 通讯员 孙亚玲 章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