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不利天气条件
以及节日燃放烟花爆竹等因素影响,
1月22日泉州空气质量发生重度污染。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泉州市重污染天气
应急预案的通知》,
全市自1月22日14时起
至1月23日8时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另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中心市区及重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中心市区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违反相关规定的,或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通告公务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属地公安机关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居民朋友,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安全,请自觉遵守禁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从自身做起,不燃放烟花爆竹,共建绿色、低碳、文明新风尚,一起平安健康欢度新春佳节。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中心市区及重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工作秩序,防治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在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全境和泉州开发区所辖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二、禁止在以下重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三、全市性重大庆典活动等特殊情况要在禁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指定地点、时间燃放。四、本通告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实施。违反上述规定的,或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本通告公务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属地公安机关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