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故意毁损法院已查封财产的被保全人马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在“8·07”涉黑案涉案财产保全中,马某某屡次对承办法官进行辱骂、挥刀威胁,严重阻碍保全案件的执行,经多次向其释法说理后,马某某表示愿意将租赁的房屋在9月30日前腾退并交付法院,10月8日承办法官前往被保全房屋发现,马某某已将房屋内设施及结构全部砸毁并以外出为由逃避法官多次传唤。经多方查找,马某某一直在西宁家中并未外出,承办法官随即前往其家中进行约谈,马某某承认砸毁法院被保全财物属发泄个人情绪行为,在对其进行释法析理并训诫后,马某某表示无法将砸毁财物恢复原状,对其抗拒执行藐视司法权威的行为,承办法官决定对马某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惩戒措施。
(砸毁前) (砸毁后)
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马某某认识到自己抗拒执行带来的后果,承办法官再次向其阐述其毁损被保全财物的违法性及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其表示愿意配合执行。本案中,被保全人不仅多次暴力抗拒执行,甚至还对被保全财物进行砸毁,造成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予以惩戒。下一步,本院将持续强化执行措施,对于执行过程中“耍无赖”等一系列规避执行的行为,法院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加大打击力度,用“硬手腕”捍卫司法权威。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来源:青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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