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公司与自然人王先生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引起争议和关注。
2018年12月20日,中国某建市政建设集团公司与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系列施工合同,合同金额高达千万元。然而,后续的法律纠纷审理裁定中存在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2019年1月25日双方签订的合同显示,电建公司与某公司之间的结算金额为11,238,078.52元。双方在结算后签署了结清证明及承诺书,确认款项已支付完毕,并无任何纠纷。然而,2020年11月16日,王先生却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电建公司未结算完他挂靠在某公司名下的工程,并要求支付款项。此前,王先生与某公司签署挂靠等合同,王先生与电建公司并无合同关系。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却判令电建公司向王先生支付3,990,048.00元,这一判决结果引发了争议。
判决书显示在2023年6月30日的判决中,法庭偏离市场价,未按照鉴定单位计算的市场价11,491,763.37元进行裁决。对于王先生主张的“长城杯配合费”,大兴区人民法院也在无证据的情况下给予支持。
面对一审的判决结果,电建公司提起二审。然而,二审法院-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却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多项问题:仅有一位法官主持,且在谈话后匆忙判决,未充分考虑案件材料和合议庭成员的观点。对于电建公司提出的再次组织庭审的请求,二审法院并未采纳,直接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使得合议庭制度、二审程序形同虚设。
整个审判过程中,原告王先生编造虚假施工量却获法院支持,一审二审法院的裁判偏离市场价、编造虚假合同事实、判决不合实际情况等问题,引发法律界人士及社会公众广泛关注。质疑原告编造事实,审判程序欠缺,裁判不够公平,有恶意侵夺国有资产之嫌。
对一审、二审的不公正判决,电建公司表示将继续上诉,案件进展仍备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