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小锦从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了解到,《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实施办法自2012年修正后的首次全面修订。今日,厅管制处就实施办法中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等内容进行解读。
在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方面,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突出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关系、土地利用计划等作了详细规定,为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提供了依据。增设了农用地转用审批环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报经相应层级人民政府批准,从而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提供了保证。
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方面,2020年以来,自然资源部在安排年度计划指标时,改革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算“增量”账,更算“存量”账,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推动全面高质量发展;落实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市县在申报批次用地时要明确具体项目,防止产生新的批而未供土地。
此外,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现行《土地管理法》重点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我省对未利用地审批作出了相应规定。
在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方面,要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划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省政府批准。
在临时用地方面,应遵循“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的原则,应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临时审批权限和使用期限执行,并督促临时用地使用者履行好土地复垦义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临时用地期满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义务,其中占用耕地的,还必须恢复种植条件。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李世芳 责任编辑 何齐铁 编辑 刘永豪 实习编辑 冯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