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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跃飞: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好还是办公司好

日期: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收集编辑: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

作者:吴跃飞

现实中,经常有农民朋友咨询:凭我们现有的条件与资源,是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是创办公司呢?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经济组织,均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经营,均具有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也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民朋友在考虑选择是创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是公司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综合分析两者的相同点与不同点,然后再结合自身的资源情况做出抉择。

一、责任形式

现行法律规定,经济组织依法承担的债务形式分为有限责任、无限责任两类,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条和《公司法》第三条规定,两者均规定组织成员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将两者相比较,债务责任形式上无差异。

二、组织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两者的成员要求,有很大的不同。

1.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需有民事行为能力,且以具有公民资格的农民为主体,农民至少应占成员总数的80%,最少不得少于5名成员;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含有1名其他社会组织成员(如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不包含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其他社会组织类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2.根据《公司法》规定,成为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但未对股东的行为能力作出要求;对股东数目作了要求,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1个自然人或法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2~50名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2~200人为发起人;没有对股东构成作出限制。但是,新修订且即将生效的《公司法》删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1~50名股东出资设立。

将两者相比较:合作社对成员人数的要求与公司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一样均没有上限,但有下限要求;合作社成员要求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即8周岁以下未成年农民不能成为成员;对公司股东无民事行为能力要求,且无公民身份的要求,只要是自然人身份即使是外国人也可以成为公司股东。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人在行使公司股东或合作社成员权利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三、组织目标

任何组织均有其设立目标,经济组织一般以经济目标为主,根据各自依据的法律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组织目标各有差异。

1.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企业法人,是主要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当然,合作社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代表其不能分配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合作社“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2.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

将两者相比较:合作社的组织目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经营服务目标以针对成员为主,兼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为辅;公司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其服务目标主要是股东以外的社会组织、自然人,一般不对股东提供经营服务。

四、经营范围

经济组织经营范围的原则要求是获得依法核准,除了依法需要行政许可经营的,公司超范围经营的,一般不视为违法经营;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被法律明确规定,超范围经营时,一般会认为是违法经营。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被《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明确强制要求,主要以成员为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与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2.公司的经营范围在《公司法》中未作明确规定,根据配套的法规及规章要求,需前置行政许可或后置行政许可的经营事项获得批准后,和无需行政许可的经营事项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后,都可以经营,无其他太多限制。

将两者相比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服务对象与经营范围已被《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限制,而公司的经营服务对象与经营范围没有被《公司法》限制。学术界认为,经济组织的业务对象是否主要面向该组织成员,构成了合作社与公司及合伙企业等其他企业组织的根本区别之一。

五、出资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均需要在其章程及营业执照上记载出资信息,但合作社营业执照上采用的表达文字是“成员出资总额”,而公司营业执照上采用的表达文字是“注册资本”,两者的法律性质有类似处,但有一定不同。

1.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种类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非货币财产,但禁止以对合作社、成员的债权作为出资;章程也可约定其他方式作价出资,如对本合作社、成员之外的第三方债权;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2022〕58号)规定,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没有规定最低出资额,农民加入合作社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合作社的出资种类要求相对比较宽泛。

2.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股东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将两者相比较:法律对合作社成员的出资要求非常宽松,尤其是出资种类比公司宽泛得多,其中最大的不同是可以将土地经营权和林权作为出资;法律未对合作社成员设出资额门槛,成员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出资与否可以完全由章程自行决定。而公司则有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要求。

六、退出方式

成员退出合作社,股东退出公司,两者有很大的差别。

1.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性规定,合作社成员退社自由,但受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特别限制;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成员申请退社,章程若无其他特别约定,要求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公民个人)或六个月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向理事会或理事长书面提出申请,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一般是当年的12月31日)终止。成员退社时,合作社按照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或章程约定返还其在合作社中的可分配盈余。

2.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一条和第二百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不能抽逃其出资额,股东如果想脱离与公司的关系,只能向其他人依照《公司法》及章程规定转让其公司股份。

将两者相比较:合作社成员可以自由退社,以合作社与退社成员的交易额(量)为基本计算基准,返还其名下的盈余;成员在合作社中的成员资格无法转让,其出资不能流转和升值;公司股东不能自由退出公司股东会,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相应的股东资格也随之转让。

七、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一般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含经理)、监督机构和法定代表人四部分。

1.合作社的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执行机构包括成员大会选举的理事长、理事会,以及由理事长或理事兼任或聘任的经理;监督机构包括由成员大会选举的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由理事长担任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2.公司权力机构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执行机构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董事或董事会,以及由执行董事或董事会兼任或聘任的公司经理;监督机构包括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的执行监事或监事会(含监事会主席);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将两者相比较: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组织机构基本类似,只是组织机构的名称有差异,最大的差别是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只能由理事长担任,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八、分配方式

合作社以惠顾分配为主,而公司以资本比例分配,两者明显不同。

1.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合作社的分配原则主要是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量)比例返还可分配盈余,这是合作社类经济组织的显著特点。通俗地说,成员若在某个会计年度未与合作社发生交易,则无法获得该年度的盈余分配。章程另有约定时依约定。

2.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获取红利。章程另有约定时依约定。

将两者相比较:章程无例外约定时,合作社成员必须与合作社有交易才能获得盈余分配,而公司一般是按其实缴资本比例获取红利,两者在分配方式上区别很大。

九、决策方式

合作社与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方式各有不同。

1.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民主管理,即一成员一票基本表决权制,可以例外的是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享有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的附加表决权。

2.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公司实行资本决策制。

将两者相比较:合作社的表决主要是以“人合性”为主,而公司主要是以“资合性”为主。

十、分支机构

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法设立分支机构;公司可设立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公司可以依法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规定,三家及以上合作社可以联合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领取营业执照,并具有法人资格。合作社联合社不同于公司的母公司,先有合作社后才有联合社,合作社是联合社的成员社;公司是先有母公司后才有子公司。

十一、总结与建议

广义的合作社是人民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或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本文讨论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下的,以农民为主体的狭义合作社与《公司法》下公司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以便农民朋友在如何选择两者时参考。只要辨析清楚了两者的上述10点内容,就可以合法合理、科学地在两者中选择。笔者原则建议:有条件设立合作社时可先成立合作社,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章专章规定有对合作社的扶持措施,这是公司很难具有的合作社法律规定下的政策条件;然后可以依据发展需要,将合作社作为公司股东或股东之一设立公司。

(作者单位:湖南朝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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