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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安乌兰察布收集编辑:平安乌兰察布
车辆违停看似小事一桩,实则隐患重重。小则带来交通拥堵,大则引发交通事故,方便了自己,却给别人“添了堵”。连日来,商都县交管大队持续开展违停整治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严查严管,为群众安全、顺畅出行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行动中,执勤民警在城区严管街、商场、集市、医院等重点路段路口,加大警力投入,延长执勤时间,采取高峰站点与平峰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占道经营、占用消防通道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开展“拉网式”清查治理,及时制止纠正乱停车辆行为,全面抓实抓细违停整治工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