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长江网讯(记者高喜明 通讯员付伟 张佳伟)湖北黄石市阳新县男子彭某,在长江上利用可视锚鱼器、钩刺和耙刺等禁用工具非法捕鱼,两年多时间获利4.3万余元。12月15日,记者从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了解到,近日,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罪名,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今年38岁的彭某是黄石市阳新县人,因爱好钓鱼,长期在长江边上锚鱼。警方查到,彭某在明知长江十年禁捕的情况下,于2021至2023年期间,多次使用可视锚鱼器、钩刺和耙刺等禁用工具,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并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捕、运、销”利益链条,非法捕捞渔获物超过1000公斤,售卖江鱼的违法所得4.3万余元。
“每次都能锚到不少的渔获,也有人固定找彭某收购。”办案民警介绍,由于锚的江鱼比较多,常有人在江边等着彭某的渔获,锚起来后直接买走,同时彭某还经常联系其它买主,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形成了固定的客源。
今年7月12日,彭某被抓捕。通讯员付伟 摄
在掌握彭某的违法犯罪线索后,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黄冈派出所民警立即循线追踪,展开调查,在充分掌握彭某的作案规律后,今年7月12日,民警在长江阳新段对其实施抓捕,并对彭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开展立案侦查。
今年12月初,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罪名,一审判处彭某有期徒刑8个月。
民警介绍,“可视锚鱼器”由鱼竿、视频监视器、鱼钩、连接线等部件构成。其工作原理是用鱼竿将鱼钩抛入水中,并使鱼钩呈利于钩鱼的姿态,开启视频监视器并观察等待,待鱼类游经鱼钩上方时,快速收竿,使尖锐钩刺刺挂鱼类身体。一旦尖钩刺入鱼体,鱼基本上逃不掉,即便逃脱了,也没有生还的可能。同时由于鱼钩较大,个体较小的鱼类不容易被钩刺挂住,但却可能因钩伤致死,经常出现“捕1尾伤4尾以上”的情况,对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警方提醒广大钓友,在享受钓鱼乐趣的同时,切勿采用明令禁止的非法渔具进行垂钓或捕捞,否则将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编辑:朱曦东
值班主任:王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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