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艺人郭碧婷案二审改判了!公开道歉,无需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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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王长鹏 记者 宋宁华)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台湾知名女艺人郭碧婷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二审公开宣判。上海某服饰公司因在其官方商城、京东旗舰店和天猫旗舰店,使用郭碧婷身着其品牌服饰的照片营利宣传,被郭碧婷告上法庭。

上海一中院认为,服饰公司的行为是具有盈利性的商业宣传,侵犯了郭碧婷肖像权和姓名权,但照片的展示不会减损郭碧婷的公众形象,难以认定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二审依法改判服饰公司赔礼道歉及赔偿郭碧婷12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无需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图说:台湾艺人郭碧婷案二审改判。上海一中院供图

郭碧婷照片被擅用主张52万赔偿

2017年,郭碧婷身着某品牌服饰拍摄了一组杂志大片。2018年,郭碧婷发现这些照片出现在该品牌服饰的官方商城、京东旗舰店、天猫旗舰店等网络店铺及平台上,照片出处标注为某杂志,然而郭碧婷并未授权该品牌使用其照片。同时,网站还使用“明星同款 #抢明星们喜欢的#郭碧婷”“益达女神郭碧婷同款”等文字对服饰进行描述,并对她的身份情况及演艺情况做了介绍。



图说:网络截图。

郭碧婷认为,服饰公司以商业宣传为目的擅自使用其肖像、姓名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姓名权,造成了她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2018年11月,郭碧婷将服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服饰公司在报纸和侵权的网络店铺及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律师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52万余元。

一审:支持经济损失12万、精神损失3万

服饰公司认为,公司与一家广告公司约定,服饰公司有权免费在网络以及品牌、官网、新媒体等平台合法转发、推广、宣传拍摄样片且标明出处,可写艺人名字同款。因此,服饰公司不构成对郭碧婷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犯。

一审法院认为,服饰公司在其公司经营的店铺网页上使用郭碧婷肖像进行产品展示,并对郭碧婷身份及演艺情况做了描述,想利用郭碧婷的知名度引导消费者购买其公司产品,该行为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郭碧婷配合拍摄照片用于杂志宣传,并不代表同意服饰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使用照片,服饰公司虽然主张自己与广告公司约定可以使用照片,但未能进一步证明广告公司有权授权其公司使用郭碧婷肖像。因此,服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郭碧婷的肖像权和姓名权,服饰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根据郭碧婷的知名度、服饰公司的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为经济损失12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服饰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图说:网络截图。

二审:支持经济损失12万 改判不予支持精神损失

二审中,服饰公司提出,涉案照片本来就是郭碧婷为广告拍摄,服饰公司的使用并未对其造成任何损失,更不存在精神损害,反而助其提高了知名度,服饰公司不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海一中院认为,服饰公司因销售需要,在相关网站上使用涉案照片进行商业宣传,侵犯了郭碧婷的肖像权;其对涉案照片配以的文字描述也侵犯了郭碧婷的姓名权。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的赔礼道歉范围与经济损失金额,具有法律依据且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应予认同。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上海一中院认为,服饰公司虽有侵权行为,但所使用的照片及文字未丑化、侮辱郭碧婷的公众形象,为其带来消极影响,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在判令服饰公司向郭碧婷公开赔礼道歉的情况下,对服饰公司要求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本案审判长王剑平指出,涉案照片作为拍摄人物的摄影作品,在本案中存在双重权利。一是拍摄方在知识产权项下的著作权,另一是被拍摄者在人身权项下的肖像权。本案中,服饰公司主张自己有权使用照片,提供了与案外人的合同,但即便其获得了著作权的使用许可,也不能以此对抗肖像权的权利主张。也就是说,服饰公司仍需举证使用郭碧婷的照片,得到了直接或间接授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令,须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涉案照片展示了郭碧婷的正面、积极的形象,没有减损郭碧婷的公众形象,难以认定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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