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性法律的立法思想中,最为激进的一种观点是....

迄今为止,在性法律的立法思想中,最为激进的一种观点就是福柯关于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受到任何法律的制裁的观点。根据福柯的考证,法国拿破仑三世的法典上根本没有任何关于性犯罪的条文,直到20世纪的60年代,法国的性法律才开始转向压抑的方向。福柯指出,在1787-1788年,革命法实际上删除了所有的性犯罪条文。我确实认为,拿破仑时期的社会虽然在某些方面相当严厉,其实是相当宽容的。1810年的刑法极少涉及性,好像性不关法律的事。只是在19世纪,尤其是20世纪,性立法才变得越来越压抑。(Foucault,206,271-272)

福柯 哲学家 1926年10月15日-1984年6月25日


在提出性不关法律的事这一性立法思想时,福柯认为只有两个方面有些问题,那就是强奸和涉及儿童的性。但是,如果将强奸视为与伤害身体其他部位相同的伤害罪,如果将违反儿童意愿的强奸也视为伤害,将不违反儿童意愿的性关系视为正常性行为,也就解除了福柯有关性的立法原则的最后两个顾虑。换言之,福柯关于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成为任何立法的惩罚对象的立论就可以成立。对于传统法律中所惩罚的有受害者的性犯罪条文尚且可以这样来看,对于没有受害者的所谓性犯罪行为就更可以作如是观了。

福柯的观点虽然看上去过于激进,过于惊世骇俗,但仔细想想,是完全可以自圆其说的。它就像萨德 (Sade) 的小说一样,有一种振聋发聩的力量,使人为其中所包含的自由精神所震惊。它使我们感到惊愕,正是因为我们一向按照传统的规范来看问题,想不到越过这些规范,原来对事情还可以有另一种看法。萨德认为,没有任何一种性行为方式是不可以的,是错误的,或者是病态的。按照福柯的思想,任何一种行为,如果它在性的范畴中,它就不是犯罪,不是伤害;如果它是犯罪,是伤害,是强迫,是暴力,那它就不再属于性的范畴。因此,性的一切方式都是应当允许的,性的一切方式都不应当成为法律惩罚的对象。

长期以来,人们已经习惯于针对性行为的惩罚性法律,认为它是天经地义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习俗和话语是在如何塑造人们自以为自然而然的观点和看法,它们是如何控制了人们的思维和分辩是非的能力,它们又是如何压抑了人们的自由思想的。这种思维的定式使我们不敢相信历史上还有过不同的做法,更不敢想像在将来对这样的事情的处置方法有其他的可能性。

福柯所反复论述的权力在我们每个人身上的运作过程,在如何处置性犯罪的问题上可以看得再清楚不过。我们甚至都不会觉得在这个问题上是权力让我们这样想的,而误以为这完全是自己经过独立思考得出的看法。福柯的深刻之处就在于此,是他告诉我们:不是别人剥夺了我们的自由,是我们自愿被剥夺了自由思想的权利,权力就是这样来建构我们的主体的。如果我们要想证明自己还是有独立思考能力的,就让我们在习俗的思路之外自由地思考一下:福柯关于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成为任何立法的惩罚对象的观点有没有一点道理?

福柯在批判当代性立法思想时指出:新的刑法和立法体系的功能不是去惩罚与尊严有关的犯罪,而是去保护那种被视为特别脆弱的人口或人口的一部分。换言之,立法者不是以下列说法作为评判的标准,即:人类的普遍尊严必须加以保护;而是说:对于一些人来说,另一些人的性成为永存的危险。……我们将拥有一个危险的社会,其中一方是面临危险的人,另一方是危险的人。……性将成为对所有社会关系的威胁,在所有不同年龄群的关系中,在所有个人的关系中。(Foucault,276-281) 法律的目标应当是保护人类的尊严,而不是伤害人的尊严。当一些人在强奸行为中成为受害者时,法律以保护受伤害者的身分出来说话,惩罚强奸者的伤害他人身体罪。强奸是违背他人意愿的伤害,它不是性。按照这一逻辑,除了我们过去以为算作性行为的强奸行为之外,人类的一切性活动应当不关法律的事。

如果我们的社会能够接受这样一种性立法思想,对我们的社会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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