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者判死刑 中国以前早就有了

不论何时,只要我们的行为是强迫他人以某种方式行事时,对方就可能会(思想)抗争。

据记载,在抗战前,因当时全国吸毒人群泛滥严重。

在1936年,当时的冀察政务委员会主任宋哲元在北京崇文门外东大地设立戒毒所,这个戒毒所所在之处,吸毒人群更泛滥,也是吸食海洛因群体最为集中的地方(当时国内吸食海洛因的群体不多)。

宋哲元下令,每天派便衣警察在戒毒所附近抓吸毒者,发现身藏海洛因的人立即扭送戒毒所强行戒毒。

这些吸毒者被送进戒毒所后,先把头发理成一个十字形状,防止逃跑。戒毒的天数设为30天,戒毒期满后,再用墨水钢笔在左胳膊上刺一个十字,作为第一次戒毒的标记。

如果再次吸毒被抓,也就是复吸被抓获,再次戒毒30天,期满后就再右胳膊上刺一次十字,表示吸毒再犯。

如果第三次吸毒被抓,就执行枪决。

据说当时有一次在天桥刑场对第三次吸毒者执行枪决,并且将新抓获的吸毒者送去看守尸体以警示教育,以此促使他们下决心戒毒。但这些看守尸体的吸毒者居然趁没有人的时候,将暗中藏匿的海洛因拿出来偷偷吸食。

在这种情况下,以死刑去震慑吸毒者没有起到作用,所以以后不再枪决。

由此可见,对于吸毒者来说,惩罚的严厉对戒毒并非有效。我们也常提醒吸毒患者的家人,一味的惩罚可能不利于戒毒,你是否可以换一种更合理的方式去与吸毒患者相处呢?这需要患者的家人们好好思考。

有时候,惩罚无法为任何人带来好处,尤其是在对待吸毒成瘾患者,谴责和惩罚都不适用。我们希望对方改变自己的行为,但他们通常不会因为害怕受到惩罚而做出改变,而是当他们看到了其他更好的选择,能够以更低的代价,更少伤害他人的情况下满足自己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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