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噶尔部、噶尔丹和《卫拉特法典》与藏传佛教入蒙史实

准噶尔部,历史上的一个蒙古部族,元朝灭亡以后,在明末清初长期与中央政府存在贡与叛的纠葛,并和俄罗斯扩张史发生交集,其首领噶尔丹之死为当时欧洲瞩目,历来中外学者研究甚蕃。

准噶尔部所处的地理位置是中国皇朝保有内亚(以蒙古高原为中心)、中亚(以新疆为中心)和青海、西藏的关键,也是俄罗斯东侵西伯利亚的必经之路,更是历来制造分裂中国言论的野心家从不放过的由头。所幸中国学者研究和考证的资料之多,足以推翻所有不实言论。

日本人喜欢把准噶尔部称为“历史上最后的游牧帝国——准噶尔汗国”,好像准噶尔汗国是和清朝平起平坐的国家实体,其实这个说法很不确切。所谓准噶尔“汗国”和蒙古部族其他汗国一样,只是中央皇朝下属的部落小王国,“汗王”不过是“台吉”类蒙古族爵位而已,指代蒙古部落首领。

俄国或苏联人喜欢把厄鲁特蒙古(含准噶尔部)歪曲成独立民族,故意把他们的历史与蒙古族历史和中国历史割裂开来,特意夸大噶尔丹的历史地位,他们通过为噶尔丹分裂祖国的行径辩护来掩盖沙俄侵华的史实。

为不产生混淆,本文只称准噶尔(部),用其原始含义,意指蒙古准噶尔部或准噶尔蒙古。

根据准噶尔史实,就部分网传论调分三次谈及本人看法,此次谈及蒙古族自成吉思汗时代起接触和信奉藏传佛教,因《卫拉特法典》等而全民兴盛信奉藏传佛教,这是蒙古族人民为顺应时代发展潮流自觉自愿的选择,并非清朝强加的宗教信仰。

因为准噶尔史料和考古证据颇多,对同一问题有不同观点很正常。欢迎有史籍依据的讨论与反驳,如果只是想当然耳的推论建议藏之深山、留给后人。

一、蒙古族人早期的宗教信仰和成吉思汗“大扎撒”之后确立的藏传佛教的超然地位

历史上蒙古人信奉萨满教。萨满教是一种原始巫教,“萨满”是通古斯语,蒙古族把自己的巫师称为“博”,因此蒙古萨满教也被称为“博教”。萨满教是多神教,其巫师称为“萨满”。虽然每个部落信仰的萨满教没有共同的经典,但是在信仰中都包含自然崇拜、图腾崇拜和祖先崇拜。

蒙古萨满教中众多的神灵里天是万物主宰的神,在祭祀中称为“长生天”或“腾格里”。成吉思汗每次出征前“解马挂之扣,跪祷于天”。萨满教认为万物有灵,认为人死后人的灵魂依然会留存,称之为“翁衮”。除了人去世后的翁衮以外,牛、马、羊以及草木等都有自己的翁衮。蒙古族在原始部落时期也有图腾崇拜存在,氏族社会时期,认为每个氏族都来源于很多特定的动物、植物或者其它物种。《蒙古秘史》记载:“成吉思汗的根源,是奉上天之命而生的苍色狼与他的妻子惨白色鹿,渡过腾汲思水,来到斡难河源头的不儿罕·合勒敦山扎营住下。他们生下的儿子为巴塔赤罕”。

成吉思汗建立的国家称为“也可·蒙古·兀鲁思”,兀鲁思是蒙古语,意为人众、国家,所以可称为“大蒙古国”。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将原来的训令写成法规——《大札撒》于1206年颁布,在大蒙古国具有最高权威,是蒙古国的根本大法,也是目前已发现的世界上最早的宪法性文件。

札撒,也称“札撒黑”,蒙古语意为“法度”,最初是军队统帅在战前誓师动员时发布的命令,后来又包括行军、作战时临时颁布的命令或禁令,具有强制效力。《元史·太宗纪》:“大札撒,华言大法令也。”《大札撒》是成吉思汗在统一蒙古草原期间及建立大蒙古国初期颁布的一系列“札儿里黑”(“命令、敕令” )、“必力格”(“格言 、训言”)的汇集,也被称为《成吉思汗法典》。

《大札撒》古本在元末明初毁于战乱,根据汉文和波斯、阿拉伯文等中外文献和蒙古历史文献残存内容所见,核心是军事组织和作战纪律,主要内容是军法和刑法。军法部分有:成吉思汗训言、对外谕降、军事组织、护卫军、驿站、军旅费用、长官任用、战事准备、破敌方法、休养士马、围猎、侵地战略以及军事习惯法等。在刑法方面则残留了很多奴隶制社会军事习惯,刑罚严酷,大量使用死刑。

蒙古人是擅长狩猎的游牧民族,终其一生在驰骋草原中渡过。“国朝大事,曰征伐,曰搜狩,曰宴飨。三者而已。”成吉思汗“大札撒”规定:“狩猎为军事训练之基础,定为国家制度”,大规模的围猎无异于一场军事演习。狩猎的方式方法就是战略战术,狩猎组织活动就是作战指挥。蒙古军队横扫欧亚是有深厚的军事训练基础的。

《大札撒》是蒙古族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大扎撒》中对各个宗教都采取了宽容的态度,一切宗教都应受到尊崇,不容许批评宗教的优劣,但同时也规定任何一个宗教都不得享有特权

当成吉思汗开始扩张蒙古势力时,藏传佛教上册僧人就曾主动遣使纳贡。信奉萨满教的各部落都崇拜自己先人的灵魂和自己部落的图腾,这样部族之间会因信仰差异产生矛盾甚至仇杀,不利于蒙古族的统一和对外扩张。萨满教的宗教信仰体系从未与时俱进,与先进生产力格格不入,必然被适应时代需要、改变发展战略、大量吸取其他宗教精华的新兴藏传佛教所代替。

藏传佛教作为印度佛教的一个分支,传播之初就能够在藏区生根发芽,其根本原因就是它的教义的适应性和与时俱进。佛教教义柔和,以善为主,主张信徒要一心向佛,才能来世幸福,吸取古老的萨满教的祭祀来根除恶魔,宣扬因果宿命论,将现实的希望寄托在于佛祖。 告诫统治者好生戒杀,主张废弃殉葬的礼仪,禁杀牲畜。广泛吸取萨满教的祭祀活动,迎合蒙古族有悠久历史的祭山、祭水以及祭火等习俗,将其吸收成为藏传佛教的祭祀活动。藏传佛教的教义在一定意义上符合人们追求和平生活的心理,人们在藏传佛教的影响下学会了忍耐现实生活中的困境。藏传佛教的寺庙中可以学到诸多的知识,涉及到天文、医学等等,寺庙的修行喇嘛也充当医生、占卜师角色,而这些与生活紧密联系的职业,使藏传佛教的传播更加深入,与人们的日常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藏传佛教在窝阔台执政期间,就已经开始在中原传播,但是影响力较小。1244年,受阔端的邀请,藏传佛教萨迦派祖师萨迦班智达携八思巴和恰那多吉前往凉州,与阔端会晤,商定了西藏地区归顺元朝的条件,议定了缴纳贡赋的品种。在忽必烈即位之后,藏传佛教在中央政府受到极高的推崇,八思巴被尊为国师,不久又被封为帝师,“授以王印,任中原法主,统天下教门”。

八思巴为忽必烈灌顶受戒图(阿尔寨石窟壁画)

在元朝历代统治者的尊崇、扶持下,藏传佛教发展迅速,但此时藏传佛教是以蒙古统治阶层为主信仰的宗教,没有被底层民众普遍接受,随着元朝统治的覆灭而销声匿迹。

二、蒙古《卫拉特法典》决定了藏传佛教的主导地位,由此带来全民大传播。

明末清初,蒙古族分化为漠南察哈尔蒙古,漠北喀尔喀蒙古和漠西卫拉特蒙古三部分。

漠西卫拉特蒙古在元代称翰亦剌惕,在明朝初期被称为瓦剌,清代称卫拉特(也称厄鲁特或漠西蒙古)。明末清初时分为准噶尔、和硕特、杜尔伯特和土尔扈特四大蒙古部落

明代瓦剌

四部之间“分牧而居、部自为长”、但“以伊犁为会宗地”结成松散的部落联盟——“丘尔干”,由各部贵族参加,并设盟主(称“丘尔干·达尔嘎”),共同决定内外大政,调整内部利害冲突。“丘尔干” 盟主早期出自元太祖族系,由四部中族系最尊贵的和硕特部贵族担任,后由各部落首领共同推选产生。

“准噶尔”,蒙语意为“左翼”,部族中以绰罗斯家族为主。准噶尔部形成于17世纪30年代,在巴图尔珲台吉时期迅速扩张成为卫拉特蒙古的霸主,后经噶尔丹、策妄阿拉布坦、噶尔丹策零不断扩张,到18世纪中叶,疆域北接额尔齐斯河、鄂毕河、叶尼塞河上游,南到西藏阿里地区,西包巴尔喀什湖,东至蒙古萨彦岭及色愣格河流域。

清人笔记记载,准噶尔部众素强悍,耐劳苦,擅于格斗,以一人能劫数人者为壮士,自天山以南、葱岭以西、阿尔泰山以东各部“回子之畏厄鲁特,如犬之畏虎,鼠之畏猫”。

清代前期一个多世纪中,准噶尔部雄据天山南北,和硕特部进据青藏高原,而土尔扈特部远徙伏尔加河流域。他们是活跃于西北和北方的三支重要的政治力量,他们相互联系,又各自发展。

随着蒙元帝国分崩离析,蒙古各部落进入封建割据时期,军事上相互兼并、联合纵横。《大扎撒》已经不适合各部落共同遵守。这一阶段各部落立法活动频频,先后出台了《图们汗法典》(1576年)、《阿勒坦汗法典》(1578—1582年)、《喀尔喀七旗法典》(1603—1639年)、《蒙古-卫拉特法典》(1640年)及其增补、《青海卫拉特联盟法典》(1685 年)等多个地方性法典律令。它们的共同特点是:诸法合一,军事法制较宽容,不乱行刑,不草菅人命。这个时代被称之为“草原法时代”。

其中最杰出的代表是北元时期,准噶尔部首领巴图尔珲台吉联合卫拉特、喀尔喀两部族及藏传佛教大喇嘛联合制定的《蒙古-卫拉特法典》(以下简称《卫拉特法典》)

为解决当时蒙古部落的内外困境和寻找出路,明崇祯十三年(1640年)九月初,喀尔喀札萨克图汗素巴第和准噶尔部巴图尔珲台吉召集蒙古各部王公、台吉在塔尔巴哈台(今新疆塔城)举行“丘尔干”(会盟)。远在今俄罗斯境内伏尔加河流域的土尔扈特部以及青海的和硕特部都派了代表参加,除咱雅班第达外,还有三个呼图克图参加,会议制订了著名的《蒙古—卫拉特法典》(又称《喀尔喀—厄鲁特法典》)。

该法典后经两次较大增纂。17 世纪70年代,噶尔丹统一天山以北后,于1677年至1678年发布了两项敕令,即《噶尔丹珙台吉第1、2号敕令》,其中军事条款并不多,却是法典的重要补充。

18 世纪中叶,西迁伏尔加河流域的土尔扈特部第七任汗王敦多卜喇什执政期间(1741-1758年)对法典做出修订,史称《敦罗布喇什补则》,增加了抵御外敌侵略等内容。这些条款既传承了《卫拉特法典》中的民族文化精神和军事法律传统,又涵扩了在异域与它族交往习俗的变迁。

《卫拉特法典》是一部在世界上享有盛誉的民族法典文献。从当时蒙古诸族面临的内外环境而言,新疆准噶尔蒙古和喀尔喀蒙古两部寻求建立民族同盟,意在更好整合军事、政治资源优势,在内外威胁面前自保和发展。法典文本内容也透射出准噶尔等蒙古部落在军事活动领域悄然出现的历史变迁。

《卫拉特法典》、《噶尔丹珙台吉第1、2 敕令》、《敦罗布喇什补则》的法律效力一直持续到19 世纪40年代,是蒙古民族游牧封建社会战争经验的积累,对其后的《喀尔喀律令》以及清代中央政府诸蒙古律令的拟制有着重要的实践借鉴作用。

十六世纪后期,三世达赖索南嘉措应阿勒坦汗邀请前往驻地传教,藏传佛教在蒙古各部开始得到广泛传播。准噶尔部统治者也开始推崇藏传佛教,底层民众也舍弃萨满教转向藏传佛教,为藏传佛教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在长期的传播与发展中,藏传佛教对蒙古族的风俗习惯、民族文化、民族性格的形成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卫拉特法典》在法律上支持藏传佛教在蒙古的传播活动保护格鲁派喇嘛及僧侣的政治、经济特权,明确禁止藏传佛教除格鲁派之外的其它教派以及萨满教在卫拉特蒙古传教。在僧众人数上也作以规定,“十人中必有一人献身于佛”。命令取消翁衮,违反者科财产刑。招徕萨满教的男女巫师来家者,财产征收等于巫师人数的马匹。

藏传佛教的发源地和中心在藏族集中生活的西藏地区, 最终发展成为当时蒙古族全民信仰的宗教。藏传佛教在藏族和蒙古族中有很深的影响,对藏传佛教的政策直接关系到蒙古族与藏族地区的局势稳定, 因此政策的制定意义深远。

三、噶尔丹借助西藏格鲁派宗教势力成为准噶尔部统治者。

藏传佛教何时正式传入卫拉特蒙古诸史料颇有不同,一般认为格鲁派传入卫拉特蒙古地区的重要标帜是卫拉特联盟盟主和硕特部首领拜巴噶斯于1616年将32名各部诺颜子弟送往安多、拉萨等地学法, 由格鲁派大喇嘛亲任“经师”。卫拉特蒙古贵族子弟出家为僧由此渐成规例。

1616年,位居新疆伊犁(今新疆伊宁西)的准噶尔部,在卫拉特各部王公集会上决定信奉格鲁派,准噶尔首领哈喇忽喇派一子去西藏出家为僧,从此准噶尔部与西藏格鲁派开始直接发生关系。

1634年,哈喇忽喇卒,其子巴图尔珲台吉继任,他在位时卫拉特土尔扈特部北迁与和硕特部南迁后,准噶尔部成为新疆地区势力最强大的蒙古族军事力量。巴图尔珲台吉将其子噶尔丹送到拉萨出家,成为格鲁派僧人凡26年。

噶尔丹

噶尔丹一出生就带有神秘的宗教光环,“初,嘎尔旦母梦身毒僧言‘寄灵’,及有身,多异征,金山时有五彩云气”,幼年就被认定为藏传佛教格鲁派高僧第三世温萨活佛罗卜藏丹津札木措的转世。温萨活佛也称为尹咱呼图克图,是格鲁派重要的领导成员之一。三世温萨活佛是四世班禅和一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的老师,这也是后来噶尔丹被认定为三世温萨活佛转世后入藏修行佛法受到极高礼遇的重要原因之一。三世温萨活佛在1627年至1631年一直都在蒙古地区,对于蒙古社会尤为熟悉,在1634 年,三世温萨活佛受达赖喇嘛和班禅的委托到卫拉特寻求蒙古军事上的支持。正是这次蒙古之行,成就了噶尔丹成为转世灵童的机缘。噶尔丹出生不久,西藏格鲁派上层就派人到准噶尔部,认定噶尔丹是三世温萨活佛的转世。因此,噶尔丹的宗教地位显赫,在准噶尔部民众心中享有“神”一样的地位。

因为卫拉特各部是格鲁派的重要支持者,噶尔丹又是王公子弟,所以格鲁派上层非常重视噶尔丹在西藏学经。五世达赖亲自做他的老师,后来被指定为西藏地方行政负责人的第巴桑结嘉措也和噶尔丹关系密切。

1635年巴图尔珲台吉去世,准噶尔首领由其子僧格继承。1671年,僧格的异母兄弟卓特巴巴图尔和车臣联合杀死了僧格。当消息传到拉萨时,噶尔丹立即向五世达赖喇嘛阿旺洛桑嘉措请教,五世达赖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控制准噶尔上层的机会,他准许噶尔丹还俗,支持他回去争取权利。《秦边纪略》载,噶尔丹“有大志,好立奇功”,“居乌斯藏日久,不甚学梵文,唯取短枪摩弄。”五世达赖喇嘛希望噶尔丹能为藏传佛教格鲁派在新疆地区的传播而出力,准噶尔和西藏格鲁派双方相互需要,需要建立政治势力和宗教势力相互依靠的关系。

噶尔丹从西藏返回准噶尔部之初,立即参加金岭口战斗,其时,“夜忽见火光千百,远远从东方来。皆大惊,群起勒马持满以待。……嘎尔旦,手捉一枪,众审视惊喜,下马罗拜以为神” ,“……(噶尔丹)跃马挺枪,最深入,斩杀百十骑,溃其军,身不著一矢”,“入其军,手缚之,左右皆走散,莫敢当,皆大惊以为神,弃弓矢,下马趋拜降”,噶尔丹凭借其卓越军事才华,兼具贵族、活佛双重身份,在“神化”的精神力量辅佐下,很快获得了准噶尔权力集团及民众社会基础的支持。

噶尔丹杀死了车臣,僧格次子索诺木阿拉布坦继承首领。不久,噶尔丹利用兄终弟及的“转房”习俗娶了僧格遗孀阿努,得到了厄齐尔图支持。1676年,噶尔丹杀害了索诺木阿拉布坦后,拟杀害索诺木阿拉布坦之兄策妄阿拉布坦。策妄阿拉布坦带了很少的亲信自伊犁向北逃到今天的博尔塔拉一带。噶尔丹成为准噶尔部首领。

此后噶尔丹以准噶尔部台吉身份派人积极联系清朝中央政府,要求建立朝贡关系,同时派人到拉萨会见达赖喇嘛想争取得到清朝中央政府和西藏格鲁派都承认他在准噶尔部的掌权地位

1679年,五世达赖赠给噶尔丹“博硕克图汗”的称号,说明噶尔丹在信奉格鲁派的蒙古诸部首领中取得了特殊身份。清廷没有承认噶尔丹“博硕克图汗”封号,称他为“台吉”,但接受了贡物。次年,噶尔丹再次进贡,《清实录》载:“厄鲁特噶尔丹博硕克图汗遣使进贡,赏赉如例”。默认了噶尔丹称汗的既成事实。

噶尔丹在扩张准噶尔部势力时得到了格鲁派上层达赖嘛嘛和第巴桑结嘉措帮助。蒙古民族在长期的游牧、狩猎生涯中,奉行弱肉强食的暴力思维,不断通过武力抢掠、征伐来快速积聚财富,壮大实力。准噶尔部仿照蒙元时期的蒙古祖先,把对外战争作为民族生存的依靠,通过掠夺而强盛,强盛之后再向更远处掠夺,在这一道路的自我复制下,自发走向全民军事化道路。

准噶尔蒙古政权重大战事前往往征询格鲁派高僧,“凡决疑定计必咨于喇嘛而后行”。达赖及大喇嘛指示对准噶尔部军事活动的展开、实施具有一定强制干预作用。康熙十八年(1679年)云南、贵州、四川一带形势不稳,噶尔丹欲乘机起兵谋事,达赖派使者传喻旨,“非时!非时!不可为”,噶尔丹遂罢兵。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第巴桑结嘉措以五世达赖名义派使者传达旨意称,“南征大吉”(当时南亦指东),敦促噶尔丹挥师东进,侵犯喀尔喀蒙古部。其时,噶尔丹本无意起兵,据此勉强听从旨意出战。

乌兰布通之役中,格鲁派僧侣集团派西藏六世功德林活佛济隆为罢兵特使,参与清中央政府与准噶尔地方政权军队间的停战谈判。济隆率领70名弟子亲赴清营打探军情,调和退兵,巧言诳骗清军,暗中偏袒噶尔丹,施行缓兵之计,使濒临绝境的噶尔丹化险为夷远遁,令清聚歼计划落空,这无疑迟滞了清中央政府“大一统” 推进进程。

清康熙十六年(1677年),噶尔丹用计袭杀了与清中央政府关系密切的“丘尔干”首领车臣汗鄂齐尔图,又违背《卫拉特法典》精神对喀尔喀部、和硕特部发动势力争夺战争,导致卫拉特其余三部不再支持准噶尔,“丘尔干”议事制度也走向解体。随着准噶尔不断扩张,噶尔丹更是率军杀入附属于清朝的和硕特蒙古和喀尔喀蒙古驻地,直接与清朝发生战争,清朝数次试图安抚不成。

康熙帝给噶尔丹的谕旨

1690年,康熙帝决定亲征准噶尔部,击退准噶尔军并给与噶尔丹一些重创。康熙帝亲率大军在乌兰布通打败准噶尔部军队,噶尔丹仓惶逃回漠北,康熙帝使用怀柔政策,“噶尔丹若降,当厚加恩养”。在多次归劝无果下,康熙帝第二次亲征准噶尔部。昭莫多战役中准噶尔部大败。康熙帝仍希冀噶尔丹主动投降,用和平方式实现西北安宁,特颁布敕谕:“朕不忍生灵之涂炭,故复遣使前来,并不欲将尔剿灭,出自至诚,赐尔缎十匹……。尔试反覆思之若仍照旧职贡而来归顺,可于丹济喇、丹津鄂木布、杜噶尔阿喇布坦三人中速遣一人来,为此特谕”。噶尔丹却对敕谕置之不理。于是康熙帝第三次亲征准噶尔部。

1697年,在清朝中央政府和噶尔丹之侄策妄阿拉布坦的夹击下,噶尔丹兵败自杀(也有抱病而死一说)。简单评价,噶尔丹爱武尚勇,武功高强,战场奋不顾身,勇猛无敌其妻阿奴可敦亦是“骁勇之至”,在其个人身上有着个人英雄主义的特质。噶尔丹曾率领一支300名手持火绳枪的步兵配合骑兵打败喀尔喀蒙古车臣汗部,虏获对方近1.5 万人。但必须指出,噶尔丹与阿奴等人多次为侵夺财产和势力范围率部在战场上与清军厮杀,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并不具备更多的进步意义这种关于个人英勇气质的历史评价不值得大力推崇和提倡,最终也导致准噶尔部本部被清朝军队剿灭。

1697年巴黎《传单》报登载的关于噶尔丹战败自杀的报道

噶尔丹之侄策妄阿拉布坦继承了汗位。达赖喇嘛于1697年赠给策妄阿拉布坦“额尔德尼卓里克图珲台吉”称号,表示承认其准噶尔汗位。噶尔丹的同学第巴桑结嘉措为继续保持西藏地方与准噶尔部的特殊关系,也只好承认策妄阿拉布坦的汗王地位。

拉藏汗和第巴桑结嘉措(布达拉宫壁画)

策妄阿拉布坦于1717年侵入西藏拉萨,杀害拉藏汗,结束了自1642年固始汗在西藏建立的和硕特统治。1718年、1720年清朝政府先后两次挥兵入藏,在西藏地方官员康济鼐等人的协作下,大败准噶尔军,迫使其撤出西藏。

四、《卫拉特法典》的影响力与时效。

《卫拉特法典》的颁布和实施期间,正好为新疆准噶尔部兴起以及有力抵御沙俄的蚕食野心和侵略企图等,提供了有利的法律环境。颁布法典后,喀尔喀与准噶尔部摒弃前嫌,结束武力冲突,保持了近半个世纪的和平局面。

明崇祯十六年(1643年),准噶尔、喀尔喀、土尔扈特等蒙古部落依据法典联盟协议,对哈萨克人采取了一次联合军事行动。准噶尔等部族以优势兵力投入战斗,扭转了卫拉特蒙古与哈萨克部的从劣势到优势的力量对比,进入对哈萨克部的战略反扑时期,最终于雍正六年(1727年)溃败了哈萨克部主力。

从地域范围看,《卫拉特法典》典主要适用于新疆准噶尔地方政权所及的天山以北地区、土尔扈特和杜尔伯特所辖的伏尔加河流域、漠北喀尔喀蒙古地区以及和硕特蒙古部青藏地区。

17世纪中叶,准噶尔部与喀尔喀部因争夺乞尔吉思(吉尔吉斯)人口及赋税引发冲突,法典确立的部落军事联盟关系受到冲击。

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噶尔丹进攻土谢图汗,迫使喀尔喀蒙古南迁。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喀尔喀部归附清后,清颁布了建立旗制的扎萨克法令,《卫拉特法典》退出漠北蒙古地区。

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准噶尔军南下翻越昆仑山脉,突袭拉萨, 杀死和硕特西藏地方政权末任可汗拉藏汗。三年后,清军将准噶尔军队逐出西藏,《卫拉特法典》也退出青藏地区。

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准噶尔部地方政权覆灭,新疆纳入清朝统一版图,终结了《卫拉特法典》在新疆天山以北的约束力。

在伏尔加河西岸,渥巴锡率土尔扈特部东归后,滞留原地的4700帐卫拉特人,包括杜尔伯特部落10000多人,土尔扈特部落8000多人,和硕特部落3000多人,仍然继续使用《卫拉特法典》及《补则》。其时,沙俄政府对这一地区进行残酷统治,屡遭卡尔梅克蒙古人依据法典组织的军事联盟反抗。于是沙俄政府于1847 年颁布《卡尔梅克管理条例》,强行废止《卫拉特法典》和《补则》的法律效力,撤除了所有关于部落联合御敌的军事规定。

清朝平定准噶尔部,新疆被纳入清政府下统一的多民族法律体系,但民间仍保留有部分体现法典精神的习俗,并融合在当地社会生活中。20 世纪 20年代末,丹麦探险家亨宁·哈士纶在新疆考察后发现,“当地司法部门的法庭是基于古代的传统,其主要方面是和他们祖先的正义观念一致的”。《卫拉特法典》的传统习惯力量延续了300余年。

康熙三十年(1691年),喀尔喀蒙古正式隶属于清朝。清政府允许喀尔喀蒙古制定与中央法制不相冲突的自治法规。 清康熙、乾隆年间),漠北喀尔喀蒙古王公陆续制定了19 部法令,总称为《喀尔喀•吉鲁姆法典》。颁布《蒙古律书》和《蒙古律例》等法规,效力通行同上。

清中央政府将新疆纳入国家版图后,于1789年颁布治理北部、西部边疆民族的综合性法规——《理藩院则例》。这一时期蒙古地区同时适用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二者并行不悖,本质上都属于游牧民族的法律;民族军事立法则杂揉在综合性法典之中,既承继了以1640年《蒙古-卫拉特法典》为代表的民族习惯法传统,又揉和了中原封建王朝法治精神,既体现了清中央集权下的法制统一,也有因俗制宜的灵活原则,彼此间是源与流、传承与演进的历史渊源关系,是一种“继承—创新—发展”的军事法制文化演进模式。

五、 准噶尔部侵略西藏后清朝加强了对西藏政教的管理。

元代开始西藏正式纳入中央政府管辖,采取“因俗而治”的政策。17世纪30年代,西藏格鲁派势力遭到威胁,和硕特汗王固始汗因四世班禅和五世达赖喇嘛之请,率兵帮助格鲁派灭掉敌对势力,将西藏纳于自己统治之下。他扶持达赖喇建立“甘丹颇章”地方政权,拜四世班禅罗桑却吉坚赞为师,并赠以“班禅博克多”称号。格鲁派势力在西藏取得绝对优势。固始汗在控制全藏后,没有把地方军政大权交给格鲁派寺院集团,他作为甘、青、康及卫藏地区的汗王,成为整个藏族地区的统治者。

1644 年,清军入关入主中原,为加强对西藏地方治理,借鉴元明两朝“因俗而治”、“以僧徒化导”的历史经验,实行扶持格鲁派的治理政策。

乾隆时期实施“兴黄教,而安众蒙古”政策,使藏传佛教格鲁派有了清政府这座强大靠山,确立了清王朝与达赖喇嘛的统属关系。同时,朝廷册封固始汗为“遵行文义敏慧固始汗”,对西藏实施政教分离、“以蒙治藏”政策。

西藏关系到西南、西北地区多个省份安危,加以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为首的格鲁派势力已经发展成为藏传佛教各派中势力最强、影响力最大的教派。甘、青、川、滇等地广大的善男信女视西藏为佛教圣地,漠南、漠北、新疆、青海等地的蒙古族几乎也是全民信仰藏传佛教。当准噶尔蒙古军侵入西藏,产生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因此清朝迅速采取了措施,不远万里,爬山涉水,两次重兵赶赴西藏,最终驱逐准噶尔蒙古侵略军。

此后,清政府结束了自顺治年间起在西藏推行的“以蒙治藏”政策,重新制定和调整治藏政策。

清政府废除了第巴管理制,设立了四噶伦管理地方事务的制度。将西藏地方事务由蒙古汗王掌握实权转变为藏族僧俗贵族联合掌政的噶伦制。封康济鼐、阿尔布巴为“贝子”,隆布鼐为“辅国公”,颇罗鼐为“台吉”,共管西藏事务。规定任何一个人不得独断专行,分权规定使他们之间相互牵制。西藏地方事务由原来的“以蒙治藏”转变为“以藏治藏”。将西藏政务交由本民族自己掌管,结束了蒙古汗王对西藏的统治,强化了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的施政。

藏传佛教的日常事务是由理藩院来管理。清政府严格管理藏传佛教对中央王朝的朝贡制度, 藏传佛教的大喇嘛按时向清朝政府朝贡。达赖喇嘛、班禅每二年进贡一次,内外蒙古各庙住持、大喇嘛,除哲布尊丹巴外,编为六班,岁一班,轮流至京师,贡品为佛象、马匹、哈达等,无定额;甘肃、四川、青海等地大喇嘛或分四班,或分五班,轮流到京师朝觑,清政府借此体现对其的统治关系。

1793 年,清朝政府制定了《钦定西藏善后章程》,对藏区的行政管理制度,由此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其中包括对藏传佛教的管理制度,提高了驻藏大臣的权力和地位,规定驻藏大臣统筹管理西藏喇嘛教事务。规定:“驻藏大臣督办藏内事务,应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平等,自噶布伦以下番目及管事喇嘛,分系属员,事无大小,均应凛命驻藏大臣办理。至札什伦布诸务,亦俱一体真知驻藏大臣办理”。《钦定西藏善后章程》的议定和执行,明确了西藏地区隶属于中央政府,是中国版图中的一部分

随着清中央政府对西部边疆地区行政管辖力的不断强化,格鲁教在蒙藏诸部中影响号召力不断衰减,西藏格鲁教僧侣集团与新疆准噶尔部地方政权间“以教挟政”“以教令军” 的特殊社会现象退出历史舞台。这正符合国家统一、边陲安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历史发展大潮, 也是我国清代“大一统”格局形成与发展的历史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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