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奸孀霸产案

  • 马育仁是山东蓬莱人,娶妻张氏。在光绪十五年一个人来到延吉府守信社垦荒五十六亩,又娶了一个小老婆于氏。光绪二十六年,马育仁因病身故,于氏嫁给吴长发,坐享马育仁的产业,而且生有儿女。光绪三十三年,马育仁的弟弟马育才以奸孀霸产控告于氏,诉称大老婆张氏的儿子希珠之前有写信来,嘱咐其保守产业,等运棺材回去的时候,前来打理,经延吉府查明,以于氏既已改嫁,与前夫已没什么关系,不应再管理马育仁的产业,马育仁是否有弟弟亦难确认,命令有关工作人员查点马育仁的家产,交该处巡长管理,一面写信到原籍查询。今据回信,马张氏为育仁的妻子,希珠是其儿子,育才是育仁的弟弟属实。判决如下:查马育仁既死,其小老婆已改嫁吴长发,生有儿女,既非马姓之人,不应坐享马姓的产业,马育才为育仁弟弟,不怪其起抢夺之心。于氏不守节而守产,死而有知,既无颜以见马育仁之面。马张氏为育仁的妻子,经山东蓬莱县查明,马育仁出门在外,马张氏为之苦守,夫死于外,又为之立嗣,遗孤在室,为柩远来,艰苦零丁,闻之酸鼻。较之于氏夫在长相依,夫死即改节,一贞一淫,大不同矣。抱病不能到堂,未必非羞忿之所致。所有财产应归马张氏管理,既有地邻妥保到庭,地照当堂发还。讼费十五两马张氏照缴。此判。这个案件是延吉地方审判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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