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兴于民众亡于地寡

隋文帝开皇五年(583年),隋文帝下令在全国各州县开展“大索”,核查户口。“大索”即人口普查。规定:”大功(堂兄弟辈)以下均析籍,各为户头。”结果令狐熙所在沧州,索得一万户。乞伏慧之曹州,索得数万户。关东其他州索得户虽较少,但已与实际相差无几,国家财政税收大为改观。

《隋书》载:“是时山东尚承齐俗,户口奸伪,避役惰游者十六七。”

隋开皇年间的“大索”主要针对北齐故地。从北魏时期起,征收赋税便以“户”为单位,世人多以“数十家为一户”以求冒漏。实行租调制后,虽然改以“一夫一妇”为交纳租调的单位,但民间仍“百室合户,千丁共籍”,想方设法逃避税役。

隋文帝 杨坚

隋大业五年(609年)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大索”。当时承平日久,禁网疏阔,不仅户口多漏,还有人诈老诈小,以避赋役。因为当时规定,三岁以下为“黄”,十岁以下为“小”,十七岁以下为“中”,十八岁以上为“丁”,六十为“老”。只有“丁”才纳赋服役。这样,人们为避赋役,自然要谎报年龄,冒老充小。

《隋书·食货志》载:“高祖令州县大索貌阅,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而又开相纠之科。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于是计帐进四十四万三丁,新附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

古代没有出生登记制度,无法查验个人真实年龄。面对此种情况,隋文帝下令,“大索”同时“貌阅”,所谓“貌阅”即在档案中注明某人的相貌特征,并定期进行验名正身。规定一人不实,里正和党长(一百二十五家设一党长)流徙远方,鼓励民户互相检举,民纠得一丁,被纠之家代输赋役。最终,索得隐瞒人口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得“丁口”(纳税人)四十四万三千,确保了国家拥有足够可纳赋服役的人丁。

《资治通鉴音注》载:“凡民间课输,皆籍(登记)其数,使州县长吏不得以走弄出没。”

隋朝在“大索貌阅”轰轰烈烈展开的同时,又配合以施以“输籍定样”政策。所谓“输籍”即由政府统一执行征赋登记。“定样”是指确定标准的征赋簿账范本。

随国公

隋开皇五年,文帝采纳宰相高颎建议,实行“输籍定样”政策,并派遣大使“检括”户口。因为没有准确的簿账,难以进行税收查对工作。最初起因于士族地主隐庇大量无地或少地农户,尽管当时民间有纳赋簿账,但地方官吏可以随意徇私舞弊,以致每年征赋,所见纳赋簿账上尽是特许免赋的标记。还有的农民为了逃避政府繁重的赋税徭役干脆隐瞒户口。所有这些现象都严重影响了隋朝中央集权,致使国家难以正常开展赋税徭役。

《通典》载:“设轻税之法,浮客自归于编户。隋代之盛,实由于斯。”

“输籍定样”规定由中央制作格式统一的征赋簿账范本,颁布于全国各州,再由州颁布所属各县。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视辖区,将临近的五党或三党(一党一百家)组为一团,根据范本决定征赋的户等。由于隋朝积极实行“大索貌阅”和“输籍定样”政策,使“奸无所容”,中央从豪强地主手中夺回了大批纳税户。

隋文帝 独孤皇后

隋文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大索貌阅”、“输籍定样”之法。以上措施不仅增加了国家赋税收入,还打击了豪强地主,加强中央集权,同时减轻了民众的赋税负担,可谓一举三得。但遗憾的是,隋朝在授田普遍不足的情况下,执意施行均田制,并尽可能多的将百姓编入户籍,以此增加赋税,多加派徭役。由此导致社会矛盾激化、民怨鼎沸亦是必然,为隋朝的短祚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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