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经济繁荣发展的基础,可见经济与人自身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宋代的平民阶层

内藤湖南认为在近代时代的内容中, 有一条就是 “平民发展的时代”[19], 这里所谓的 “近代” 指的就是 “近世”, 在 《中国近世史》 内藤提到 “人民地位有了显著的变化”, 他说: “本来, 固然与法治国家不同, 不能明确地承认人民的权力。 但人民的地位和拥有私有财产的权力, 则和贵族政治时代迥然不同。 至于明确的承认财产的私有权, 则是进入近世以后的事了。”[20]据此可以判知, 内藤把人民拥有财产的私有权视为近世的重要内容, 他这里的所谓“私有权” 一方面是从财产的支配者而言, 另一方面则指的是国家对人民财产权的认可, 就前者而言, 其实在私有制社会中人们普遍拥有自己的财产, 否则自我的生存的物质基础就不存在了; 但是若从人身依附的角度而言, 没有相对的人身自由, 那么他们的财产私有权自然也就没有存在的基础, 也就是所谓的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就后者而言, 在社会成员完成自己赋役义务的前提下, 国家允许和保护他们追逐个人的利益, 也即是公、 私两不相害。

在内藤看来, 这种变化开始于人民与土地的分离, 也即农民不再依附于土地了, 农民有了从事农业之外的一切职业的权力, 而这一切都体现在宋代的社会形态中, 而具体的体现就是王安石变法中的青苗法与雇役法, 内藤说: “这种方法 (即青苗法) 同样可以理解为人民可以自由处理自己的收获物”, “(雇役法) 等于认同了人民可以自由劳动, 自然使人民的地位发生了变化”[21], 当然了, 内藤所谓 “人民地位的提升” 也仅仅只是从农民经济地位的角度而言, 而且这种经济地位也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 它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 它实质反映的是人身关系的变化, 宋代最大的变化就是从农民中游离出来的工商阶层被纳入到国家的赋税范围内, 成为国家的 “编户齐民”, 并且拥有了自己独立的户籍——城郭户。从这一点上而言,人民确实是可以自由选择劳动, 也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财物。 当然了, 经济状况的变化也一定会带来社会关系的变化, 比如经济增长必然带动人口的增殖, 例如我国的人口数量在北宋末年突破1亿关口[22], 要是没有发达的农业生产, 要养活如此众多的人口是难以想象的事情。

但同时, 人口的增殖, 又为社会生产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资源, 为社会生产的分工创造了前提, 这也是宋代经济繁荣发展的基础, 可见经济与人自身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二战后, 日本学界围绕宋代究竟是近世还是中世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日本学者空前深入地翻检文献史籍, 对中国秦汉以来的社会性质、 社会结构、 良贱身份制、 生产关系中的人身依附关系、 专制体制等诸多关键问题进行了反复的检讨和多样的诠释”[23], 例如周藤吉之就认为 “宋代的佃户一般地隶属于地主, 不能自由地脱离地主而独立, 生活也依靠地主, 如奴隶般地被役使, 社会也把他们看作准奴隶”[24]; 而宫崎市定则指出: “唐代的官户是向政府官衙提供徭役的官方贱民, 而宋代的官户与此截然相反, 是指免除徭役的官员之家这一特权阶级。”[25]可见宋代民户的身份问题成为对宋代社会认知的重要内容, 而这一问题的探讨则与宋代社会经济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

进入宋代以后, “富民” 作为一种社会新的称谓屡见于时人笔端, 例如苏洵说: “周之时用井田, 井田废, 田非耕者之所有, 而有田者不耕也。 耕者之田资于富民, 富民之家地大业广, 阡陌连接, 募召浮客, 分耕其中, 鞭笞驱役, 视以奴仆, 安坐四顾, 指麾于期间。”[26]再如马端临在评述历代田赋之制变化时也说: “盖自秦开阡陌之后, 田即为庶人所擅, 然亦惟富者、 贵者可得之。 富者有赀可以买田, 贵者有力可以占田, 而耕田之夫率属役于富贵者也。”[27]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 土地是一切社会生产的基础, 因此拥有土地也就成为一种社会财富的象征, 在苏洵笔下, 拥有土地就是 “富民”, 而马端临则进一步指出 “富民” 获得土地的途径不外乎有财、 有权 (力) 二种, 这也是土地私有制社会中获取土地的普遍手段, 而马端临特意指出无非是这种现象在宋代表现得更为显著一些。 宋代有保护 “富民” 的传统, 宋太祖一语 “富室连阡陌,为国守财尔” 就表明了宋代对于社会财富的认知, 后世学者往往以为宋代 “不立田制” “不抑兼并”, 从而导致了土地的高度集中,例如漆侠先生在 《宋代经济史》 一书中指出: “包括垦田政策在内的宋封建国家的土地政策, 从表面上看, 它似乎是广泛地代表了社会各等级的要求和愿望, 但在实质上它为官僚豪绅、 富商巨贾兼并土地提供了方便。 两宋三百年土地兼并之不断发展, 与土地占有、买卖政策的自由有着密切的关系。”[28]但这里面有一个问题, 那就是在宋代的农民不像唐代农民那样从国家获得土地, 从而要向国家承担租调, 而宋代的农民既然没有从国家获得土地, 那么宋代国家的赋税从何而来呢?

唐德宗建中元年 (780) 宰相杨炎奏行 “两税法”, 其法 “唯以资产为宗, 不以丁身为本, 资产少者则其税少, 资产多者则税多”[29], 宋承唐制, 亦行两税之法, “对土地产权所有者收地税, 其征税的对象既包括地主, 也包括自耕农和半自耕农”[30], 只不过宋代的征税方式是通过 “田主” 间接收益完成的, 如宋人王柏所说:“嗟夫, 田不井授, 王政堙芜, 官不养民而民养官矣。 农夫资巨室之土, 巨室资农夫之力, 彼此自相资, 有无自相恤, 而官不与也,故曰官不养民。 农夫输于巨室, 巨室输于州县, 州县输于朝廷, 以之禄士, 以之饷军, 经费万端, 其始尽出于农也, 故曰民养官矣。”[31]这样一来, 有土地的 “富民” 阶层就成为 “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中心, 成为社会的中间层和稳定层, 成为社会的中坚”[32], 对这一社会新阶层的认知, 西方学界提出了 “地方精英”的概念, 如美国学者韩明诗 与郝若贝 就认为: “到12世纪末, 在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南方地区,开始形成一种自存性的地方精英集团, 他们掌握着地方社会主要的经济政治资源, 已不如前代的精英阶层那么关心在全国政治中建功立业, 而是将注意力更多地转向了地方的安定与家族的进德延嗣。他们反对国家政权过多干涉地方事务, 因此, 从中可以看到明清时期缙绅阶层的雏型。”[33]

同样的, 内藤也有过类似的看法, 如内藤就认为中国社会有 “乡团自治” 的传统, 自秦以来政府就在县之下设置乡官, 或者是乡厅之类的职官, 如汉高祖起兵之前就是 “泗水亭长”, 让他们来维护地方的行政事务, 而担任这类官职的人往往都是当地社会有名望的人。 隋唐时期, 废掉这种乡官制度, 官员实行回避制度, 这样以来, 官吏就都变成了外乡人, 他们与地方人民的利害、 休戚与共的观念不复存在, 而地方人民对于受官府保护的意识也完全消失。 但是, 地方的民政并不能因为官吏是外乡人而不能不管理, 于是地方自治就成为解决地方民政管理的依靠力量, 内藤说:中国人一直认为地方官吏是外乡人, 与地方自治不合。 因此, 一村一部落, 或一个家族成为一个团体实行自治管理, 通常的自治团体从义田、 义仓等设施到义育、 卫生事业, 或教育所需雇佣的教学督查等事项, 都是齐备的。[34]很显然, 内藤这里的 “地方自治” 指的是县以下的乡村自治,从形式上看, 它与魏晋以来的地方豪族势力不同, 按照内藤的史学理论, 地方豪族是门阀贵族政治的基础, “这一时代 (即中世, 从六朝开始至于唐代中期) 的中国贵族, 不是在制度上, 由天子授与领土和人民, 而是由于其门第, 作为地方名门望族延续相承的传统关系而形成的。 当然这是基于历来世代为官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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