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赵伯琮入宫看宋朝的立嗣制度

《宋史·孝宗本纪》中,记述了宋孝宗赵伯琮(赵昚)被高宗选中入宫,立为储君的过程。

书中记载:建炎三年七月,宋高宗的独子元懿太子夭折,此后再无子嗣诞生。高宗为了延续赵宋江山,将太祖七世孙赵伯琮接入宫中,作为皇储进行教养。

“及元懿太子薨,高宗未有后,而昭慈圣献皇后亦自江西还行在,后尝感异梦,密为高宗言之,高宗大寤。会右仆射范宗尹亦造膝以请,高宗曰:“太祖以神武定天下,子孙不得享之,遭时多艰,零落可悯。朕若不法仁宗,为天下计,何以慰在天之灵!”于是诏选太祖之后。同知枢密院事李回曰:“艺祖不以大位私其子,发于至诚。陛下为天下远虑,合于艺祖,可以昭格天命。”参知政事张守曰:“艺祖诸子,不闻失德,而传位太宗,过尧、舜远甚。”高宗曰:“此事不难行,朕于‘伯’字行中选择,庶几昭穆顺序。”…绍兴二年五月,选帝育于禁中。”

收养宗子作为皇储并不是宋高宗的独创,宋朝皇室自真宗之后,男丁就不兴旺,皇位后继无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宋仁宗、宋哲宗、宋宁宗、宋理宗身后都无子嗣,全依托在宗室中择养子继承皇位。在这一过程中,宋朝逐渐形成了一套成熟的皇嗣养子制度

图 宋朝择养子继承皇位的皇帝们

如果说皇帝需要皇嗣养子制度来保证皇权的交接和传承,那么,对于家里没有皇位要继承的普通人是否也需要相应的立嗣制度呢?答案是肯定的。


1.在古代,“绝户”是一个家庭最大的不幸

中国传统的宗族观念中,有“父子至亲,分形同气”的说法,认为人的血脉会从父亲传给儿子,不管经历多少代都能追溯本源。也就是说,只要家族能够后继有人(主要是有儿子),就意味着家族中逝去的人仍永恒地活着——浓厚的宗族信念促使每个家庭对于繁衍后代、延续家族都怀着强烈的使命感。在这样的普世价值观下, “绝户”成为了一个家庭最大的不幸。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写道“人之无子,而至于立继,不过愿其保全家业,而使祖宗之享祀不忒焉尔”。

“绝户”的家庭为了保全自己的家业,最重要的是延续宗祧继承,大多会通过立嗣的方式来保障门户的延续。立嗣又称立继、过继或继绝,即通过认领别人的儿子作为自己的嗣子。

在战国以前,立嗣子虽然也是立养子,但是它又与立养子不同,立嗣是为无子或无嫡生子的家庭确立宗祧继承人,即不一定是无子才能立嗣,对于大宗族,如果正房无嫡子,从庶子中选择一人充当长房也需要办理立嗣手续;而养子主要是为了没有儿子的家庭能够有人养老送终、继立门户。

图 周礼确定的中国宗法制度

宋朝时,宗法制度已日渐衰微,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口的激增(根据史料考证,宋朝在宣和六年时,全国户数高达2340),使宋朝“小家庭”的数量增多。 所以,祭祀对于务实的宋朝人已不再居于首位,宋朝的立嗣已完全转变为立养子,都是为了继立小家庭的遗产和门户

宋朝“小家庭”的规模日益壮大

虽然宋朝富庶,生养子女已不成困难,但是在这样庞大的小家庭基数下,“绝户”的数量仍不容小觑。并且,嗣子、嗣子的原生家庭和养父母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利益纷争,《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大量的立嗣之讼就是佐证。在这样的复杂背景下,一套成熟、完善的立嗣制度产生了。


2.立嗣制度,宋朝律法为“绝户”家庭操碎了心

在宋朝,“绝户”家庭想要立嗣可不像今天收养孤儿那样容易。对于一个家庭,乃至其背后的宗族而言,立嗣都是一件非常严肃认真的事情。因而,宋朝律法产生了一套成熟的立嗣制度

  • 2.1 宋朝律法对收养人权利有明文规定

一、夫在,立嗣由夫,古时妻子在家庭生活的重大决策中几乎没有话语权,所以立嗣等家族祭祀之事全由丈夫做主;二、夫亡,立嗣由妻,古时讲究“嫁夫从夫”,夫亡后,为夫家延续香火变成了妻子的义务;三、夫妻双亡,立嗣由其父母、族长决定,如果不幸夫妻都亡故了,则立嗣的任务便落在了双方父母、夫家族长的身上;四、彻底绝户,则其家产充公

如果说宋律法对收养人权利的划分已到了事无巨细的程度,那么,对于嗣子来源的明确规定,则会让人感叹宋朝的法律制定者真是为“户绝”的家庭操碎了心。

  • 2.2宋朝律法对嗣子来源有更细致的规定

一、兼祧不可,兼祧是指亲兄弟中仅有一人有一子,在无法立同宗子弟时,便让此子同时继承本家和叔伯家的门户与家产,并分别在各个养父家中娶妻,繁衍门户,兼祧制度在明清时较多;二、嫡子不可,宋律规定嫡子需继承自家门户;三、仆人之子不可,宋人认为此做法有辱祖先:“自辱其身,上辱祖先矣”;四、非同宗者、辈分不想当者不可

“异性之男本非族类,违法收养故徒一年,违法与者得笞五十”

“诸无子者,听养同宗昭穆相当者”

——《宋刑统》

可见,收养非同宗的异性之子不仅无效,还是违法的,而辈分不当这一点和宋高宗挑选嗣子的条件相同,即“于‘伯’字行中选择,庶几昭穆顺序”;五、比养父母年长者不可,即养子的年纪要小于养父母。

那么,有哪些人有资格被选为嗣子呢?一、侄子或侄孙,二、外甥外孙,三、被遗弃的孤儿。后两者就与“不立异性之子”的原则相左,这里需要稍作解释:外甥外孙虽为异性,但实则与本族是“骨肉至亲”,所以以血缘关系论处,外甥外孙是不受限制的;宋朝对于收养被遗弃的孤儿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通常律法仅允许收养三岁以下的异性孤儿,体现了宋朝的人文关怀。

  • 2.3合法的立嗣手续

当一个“户绝”家庭避过了所有的“雷”,终于选到了合适的嗣子,想要松一口气时,千万要记得去官府办理相应的手续,否则这样的收养关系在法律意义上讲是无效的。

合法的立嗣关系需要有继嗣文书为证,并且呈报官府,继嗣文书,也称为过继单,上书立嗣原委,嗣子的权利和义务,族中近亲等公证人的签字等。因为年代久远,宋朝的继嗣文书大多遗失损毁,留存至今的仅有北宋初年史氾三的《立嗣约》。

继嗣文书呈报给官府后,一套合法的立嗣程序才算彻底告一段落,至于嗣子在养父母家的权利和义务与亲生子大致相同,所以不再赘述。


结语

立嗣制度并不是宋朝初创,但是却能够在宋朝得以完善、成熟,并且对后世产生深远的影响,其中除了有宗法家族观念的影响外,宋朝所处的时代背景也是诱因之一。宋朝不抑土地兼并、不立田制、大力发展商品经济的政策,使宋朝百私有财产的观念增强,相应地,由立嗣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也比较普遍。立嗣制度为调节立嗣之讼提供了法律基础,其法律章程也在解决立嗣的具体问题中逐渐规范、完善起来。

通过分析《宋宋刑统》等相关史料,笔者认为,宋朝立嗣制度不仅体现了我国古代法制建设的成熟,还显现了当时社会对于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比如额外放宽对异性孤儿的收养条件,对于当时的社会条件来讲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参考文献:

《宋史》

《宋刑统》

《名公书判清明集》

《宋代家庭研究》 邢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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