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国著名律师刘崇佑。
早期律师随着各种制度变革和社会崛起的因素而逐步振兴,在补正了“修齐治平”模式的同时,以法律人之姿或失败或成功地影响着如今已成历史的当时的时代
董彦斌
20世纪初期,尤其是在中国这样古典影响至深的地方,律师的治国平天下之路,只能站在当时的中国大地上起步。
律师穷而不独善其身,以服务公众和特定当事人为立身之基;达则兼善天下,以修国政、名法治作为实现“治国平天下”的方式。民国时期著名的法学家石志泉说:“夫国政之不修、法治之不明,固非律师之责。”从大的方面说,虽然修国政、明法治不是社会更不是国家赋予律师的责任,但是律师职业之以维护他人权利而讨自己生活之特性,决定了律师从服务社会进一步升级到修国政和明法治。
“修齐治平”的中国律师之路
深入观察律师行业的发展脉络,我们还可以看到律师在“治国平天下”方面的曲折之处和筑基之处。
这里所说的曲折之处,指的是早期名律师往往走的是从议员到律师的反向之径,而不是从律师到议员的正方向。清朝重臣张之洞曾在抨击所谓“讼棍”的文章中,抱怨中国存在的问题之外,也叙述了欧洲律师的成长路线图。如果说中国读书人的路线图是“修齐治平”,那么张之洞所说的欧洲路线图可以说是“校律议国”,也就是学校-律师-议员-服务国家:“泰西律师,成于学校,选自国家,以学问资望定选格,必求聪明公正之人,其刑官多用此途,优者得入上议院,寄以专责,考以事功。而律师与承审各员同受学堂教益,自不敢显背公理。”张之洞在归纳成长图的同时,甚至指出“律师虽非官吏,辩案实系公权”。
显然,张之洞这里所归纳的“校律议国”,就是我们前面所讲的“修身齐家,服务社会,治国平天下”。可是,中国的情况恰好是反着来的。知名律师们,多是因为“政坛失意”,才走上了律师之路,有些是从类似最高级司法官员的位置上卸任做了律师,有些是从国会议员的位置上卸任做了律师。这可以用来表明当时的中国,民主制度不够健全,政坛似乎是“逆淘汰”。
但是,又不能这么简单以直线路线图的方式来做论断。失意的法界高官和议员能做律师,这本身就表明中国已经改变了前述张之洞所说的“各官所治非所学”“任官又不出专门”的情况。官员不仅会做官,本身还拥有专业知识,属于专业知识意义上的精英。即便不是正方向,这种反方向至少也展开了高级官员与社会的互动,而不是高官除了做官、“决策”“跑官”,什么也不会,什么也不愿做,还能保障职务终身制和上升制。同时,即便没有一步到位地实现更大意义上的“治国平天下”,至少这些新的名律师充实了律师群体,某种意义上改变了“讼棍”印象并重塑了律师形象,也有助于建立一种“法政共同体”。
这里所说的筑基之处,也表现在律师对人权的关心和对政治类或影响性公众大案或事件的深度参与上,当然也包括“法商共同体”和社会运动意义上的可惜未成气候的“人权共同体”。就对人权的关心来说,像无产阶级革命家施洋这样的“五四”一代律师,从人权出发,而不是从武装斗争出发,这是律师发出的理性声音,虽然在当时未成主流,但毫无疑问是值得珍视的遗产。谁能说这不是一种“治国平天下”的正确思维呢?这正是切中了现代国家“治国平天下”的要害。
关注人权之外,我们还可以看到早期律师们在一系列大案面前的表现,这其实也彰显了他们的专业能力和影响力,凸显了法律人从权利出发为民请命的禀赋和正义感。
“五四”学生辩护案,凸显法律人的担当
我们来看一下法律学者程骞先生的《历史的潜流:律师风骨与民国春秋》(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一书中提到大律师刘崇佑为“五四”学生辩护的两个案例。
1919年7月16日,数名北京大学学生被若干政府官员约商,定于次日上午在北大法科大礼堂商议有利于当时政府的行动计划。此消息传出,北大学生鲁士毅、王文彬等人带领数百名支持五四运动的学生赶往礼堂,冲进会场,将许有益、俞忠奎等5名学生扣留下来。鲁、王等人对5名学生进行了审问,为表惩罚,许、俞等人后被关于北大理科楼的一个房间之中,直到当晚由警察放出。次日,被关学生向警察厅控告鲁、王等人“伤害并私擅逮捕监禁”。警察厅遂将涉事学生11人逮捕。同时,鲁、王等人亦以“侮辱罪”控告许、俞等4人。当年8月,北京地方检察厅分别以“伤害及私擅监禁罪”和“侮辱罪”对鲁、王和许、俞等两批涉案学生提起公诉,时称“北大学生互控”案。
刘崇佑闻知此案,毅然担任鲁士毅等11名学生的辩护律师,出庭声辩。他向法庭指出,这些学生接受学校多年教育栽培,均系人才。虽然可能存在缺点,但也不掩其发奋爱国的热情与赤诚。刑罚并非一种教育手段,国家如果真的有意教导学生,应当使学生安心学习,于校受教,而非置之囹圄。他更叹惋:“乃不幸此超然政界之教育一再波及,今日遂不得不迁连沦没于浑流之中。年少学生方自以为保吾读书之地,无任外界侵犯,是乃天职,而不知所谓‘国法’者即将俟隙而随其后。”
刘崇佑的辩护“激昂悲惨”“沉痛精彩”,整个审判历时8个小时方才退庭。8月26日,法庭作出判决。鲁、王一方11人中,鲁士毅、倪品贞伤害罪和共犯私擅监禁罪成立,王文彬、刘翰章、谢绍敏、陈邦济共犯私擅监禁罪成立,其余学生宣告无罪;许、俞一方4人则侮辱罪均告成立。在判刑方面,有罪的学生分别被判处从拘役到徒刑4个月不等的刑罚,但是获徒刑者均得缓刑,判拘役者则以未决期内的羁押日数进行抵扣或亦判缓刑,所以全部学生皆得释放。这也可算是法庭接受了刘崇佑使学生早日返校就学的主张。
一年之后的1920年2月4日,北京学生于天安门广场集会,反对政府同日本直接交涉山东问题。政府逮捕在场学生40人,后由检察厅以学生“胁迫政府”“抗拒解散”之“骚扰罪”提起公诉。刘崇佑再次挺身而出,为被捕学生进行辩护。
刘崇佑指出,学生集会演讲目的只在唤醒民众,解决外交。山东前途危机万分,而只有学生在此呼号,实为国人可惭之处。学潮的兴起源自外交危机,只要政府顺应民意即可平息学潮,又何须以刑罚严惩?
刘崇佑总结本案:“既无犯罪之事实,而又非犯罪之人,牵强迁就,姑以成狱。是此四十人者,徒为填案塞责之牺牲。何得以其为学生而遂有此例外之办法?该生等无辜囚系,为日已多,事迹昭然,无可枉陷。状维贵厅乘至尊之法权,予天下以公,是则非唯被告各该生之幸也。”
早期律师构建和参与的新型“治国平天下”
从律师的角度对五四运动做还原,可以看到律师或法律人阶层从法律思维对政治类事件或案件的把握。尽管刘崇佑不是为直接的“五四案”学生辩护,但是总体而言,他两次的辩护案都发生在“五四”的大时期,是“五四”的一部分。“五四”在当时不算是震天动地的大事件,当时更大的新闻实际上是南北谈判,但是,在历史叙事上,“五四”的开辟作用至为重要。“五四”和对“五四”的讨论呈现了不少问题。例如,无政府主义的流行实际上影响着学生的理性思考;例如,民主和科学不能算是“五四”的首倡;例如,“火烧赵家楼”本身的确构成了对私产和秩序的损害,但是,“五四”的正面意义和历史影响力决定了当时的人要有理性而遵循正当程序的思考方式来看待“五四”,才能在当时和历史上形成启迪。
尽管由刘崇佑辩护的学生,行为在法律性质的界定上未必全对,当刘崇佑的辩护总体上偏向支持“五四”的学生,又从法理层面予以阐发,这就在“五四”的政治正当性中加入了宪法和法律上的合法性的成分。没有宪法和法律合法性、正当性,如果只是被激情所指引,那么就会陷入一种集体性的过度自我化,其中的自我赋权将失去法律依据和法律限定,在这个意义上,梁漱溟对“五四”的论断和刘崇佑实际参与的辩护实际上有一种深远的百年意味上的历史意义。
如同刚才提到的失意政客做律师一样,刘崇佑是1917年辞去了议员的职务而执律师业的。但是,仅以“五四案”辩护来看,刘崇佑的人生不算是退,而是进。在议员的职场是“治国平天下”的一种参与,但假如参与到了历史的大事件中而展现了法律人意义上的独特和不可或缺的存在,那当然也是“治国平天下”的一部分。
早期律师随着各种制度变革和社会崛起的因素而逐步振兴,在补正了“修齐治平”模式的同时,以法律人之姿或失败或成功地影响着如今已成历史的当时的时代。早期律师一方面充实、保卫和壮大了社会,又在“法政共同体”“法商共同体”“人权共同体”的塑造中构建和参与新型的“治国平天下”。早期律师的奋斗及其遗产依然令人瞩目和值得挖掘。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现代法学》专职副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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