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属于直系亲属的的共有财产,理论上是可以继承的,但是此类问题的处置一般是有关的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这样问题的处理就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不过在实际的生活中限定的条件会有约束,所以自己需要多加注意其中的的细节。

如果依据发放抚恤金的法律法规有明确的给付对象,或者是发放单位对给付有明确的规定,就应该按照规定处理,如果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则应该属于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共有财产。
一次性抚恤金是国家按规定一次性发给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家属的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及计发办法:
按照1988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1989年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
革命烈士,按40个月工资计发;
因公牺牲军人,按20个月工资计发;
病故军人,按10个月工资计发。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军队正排职军官十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按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计人一次性抚恤金。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死亡抚恤金是公民在死亡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同时,公民只有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合法债权,而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时才给付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
抚恤金的问题在有关的继承上确实容易导致矛盾,毕竟在直接的利益维护上每个人都不希望自己的权益出现较多的损失,所以有关的当事人需要学会积极践行有关的条例,这样事情的处理就会有着合理性,但是需要自己做好法律上的咨询,避免司法程序运用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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