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祖国幅员辽阔、物产丰盈,不仅地域辽阔,海岸线也宽广,自古以来不仅陆路交通发达,水路也不逊色,都是历朝历代政府所重视的,由交通方式就衍生出各种各样的交通工具。

我们熟知的古代人出行基本靠走,但是出远门、拉货物就不能全靠两条腿了,就出现了各种“马车”,有骡车、驴车、牛车,甚至还有独轮手推车、羊车、骆驼等,人出行则是骑马、骑驴。唐朝时是世界闻名的国际大都市,经济发达人口密度自然也不小,驾车骑马的人也肯定多,为了减少“车祸”之类的事情发生,还对“开车”的制定了不少法律,进行交通管制,保障人民出行安全。

据唐朝律法记载,在长安城内居民闹市区,骑马或者驾车超速的,查处事主一律打五十下,打的还都是犯人背,有不少人都被打得瘫痪了,后来李世民给改成了大屁股。那么超速“驾车”还撞死人出了“车祸”怎么处罚呢?

《唐律》规定,驾车经过闹市伤及无辜的,事主必须接受“杀人偿命”的后果,通常会流放、充军。但是唐朝法律有个比较人性的地方,它会视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如果撞死人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宽大处理甚至无罪释放:抓捕逃犯、传递公文、疾病送医这几种,不过死罪可免,活罪仍得受,得出点银子赔偿受害者再交点罚金,但是如果是因为私人恩怨故意杀人,那么被查出来肇事者必死无疑。

到了清朝,朝廷对于交通肇事处理的政策又有不同。虽然随着时间发展清朝的交通环境比唐朝好了点,但是也没有太大差别,道路还是坑坑洼洼崎岖不平的,毕竟他们那时候没有砖路、沥青柏油路,一到雨雪天,路上就很难走,“开车的”就容易出事。

为此大清律例还规定,因为雨雪天气出了事故撞伤人,肇事者全额赔偿受害者医药费,还要把“车”及货物全部配给受害者,肇事者判处廷杖100,入狱三年。这要是专门有人碰瓷,那可是一本万利的买卖!

古代驾车一般都是“左侧通行”,因自东周时期迎宾接客都在左边,所以两千多年来都习惯“左”。到清朝末年,清廷事事学习西方,连交通都将左侧通行改为右侧通行,有很多人无法适应,但是随之政府就颁布了法律规定强制执行,自此以后就都换成了右侧通行并沿袭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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