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的“乡里制度”的发展和变迁及对后世的借鉴价值

隋朝的乡里制度体现了隋朝统治者根据天下局势调整国家政策的实用立场,从隋初京畿之内的族、闾、保三级制和京畿之外的党、里二级制双轨并行制度,再到开皇九年(589)不分京畿内外统一编制的乡、里二级制,无一不体现着隋王朝的兴衰存亡和时代印记。

一,隋朝乡里制度的发展和变迁

“乡”,本意指的是方向,在先秦的很多文献中都被引申为某一个方向的地域;“里”,指的是人类的聚集地,是人们为了生存和生产方便而形成的一个社会共同体。乡里制度是中国古代国家政权的基层社会组织,也是国家统治者加强地区统治的主要方式。

乡里制度是隋朝国家机构政权中最基本的组织单位,后人对其提及甚少且歧义并存,很少有人专门去论述和研究。然而,广大的乡里制度却是隋王朝征收徭役和赋税摊派的主要来源,对于隋王朝的意义举足轻重,也是隋朝区别于其他朝代的一个主要特征。

隋朝皇帝对于基层社会组织进行编制和统一划分,并且实行乡里制度,并且在不同时期根据局势调整进行改变。在隋初,隋文帝命令高颎、李德林等人同修隋朝律令。

根据史书《隋书·食货志》中的记载:

“及颁新令,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焉。”

意思就是,隋朝的基层组织编制是以“家”为最小的单位,并且需要按照“京畿之内”和“京畿之外”划分成为两大类基层行政组织。

在京畿之内按照保、闾、族的三级制度划分,保的长官是保长,阊的长官是闾正,族的长官是族正;而京畿之外的的地区设置的是党、里二级制度,里的长官为里正。

然而,很多读者可能会疑惑,为什么在这里没有关于“乡”级的制度组织,难道是在隋朝初期乡里制度取消了乡级组织?

在近几年出土的隋代墓志铭文中,我们也许能够找到一些答案。

在《徐之范墓志》中云:“粤以开皇四年岁在甲辰十二月乙丑朔二日庚寅还葬金乡县都乡节义里英山之西。”

这里所说的金乡县在隋朝的时候隶属于兖州的高平郡,在开皇三年(公元583年),隋朝实行了行政区的划分改革,此时,金乡县隶属于曹州。

而在《李敬族墓志》中有这样的记载:“六年正月卅日,改葬于饶阳县城之东五里敬信乡。”

饶阳县,在公元581年,隶属于定州博陵郡,到了公元的583年,隶属于定州;

《韩邕墓志》中有云:“大隋开皇七年,时年八十六,卒于相州零泉县界,八月十一日葬于环琮乡清华里。”

这些墓志铭中,非常清楚的记载了隋朝京畿之外部分州县的乡、里情况,也比较确凿的证实了隋朝初期乡级制度的存在。

同时,根据隋朝初期颁布的法令,京畿之外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是里正和党长,这也许可以解释为里正是里级组织的长官,而党长是乡级组织的领导和长官。

而关于京畿之外的组织和机构保、闾、族,从法令中可以看出其设置有长官和领导。

在开皇九年(公元589年),隋朝完成了大一统,为了适应国家新的发展形势,隋文帝对于基层社会的组织设置进行了调整。在《隋书·高祖纪下》中有记载:“(开皇九年)二月丙申。制五百家为乡。正一人。百家为里。长一人。”

这次的法令,改变了以往以京畿之内和京畿之外进行区分和管理的制度,采取了乡里二级制进行了统一的编制,仍然是以家为最小的单位组织。

而作为基层组织的里,由隋朝初期的25家一直扩大到了100家,乡级的管理扩大到了500多家,同时,城市和乡村的基层组织和管理,在法令中并没有比较大的差距和区分对待,都统一实行了二里制度。

二,隋朝乡里长官的选拔和职责

对于隋朝乡里制度的长官的职责,现存的隋朝法令中记载的不多,只能够从一些历史残存史料中窥见端倪,在《隋书·食货志》中记载:“高祖令州县大索貌阅,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而又开相纠之科。”

隋炀帝大业五年(609 年),在裴蕴的主持下,史书这样记载: “于时犹承高祖和平之后,禁网疏阔,户口多漏...蕴历为刺史,素知其情, 因是条奏,皆令貌阅。若一人不实,则官司解职,乡正里长皆远流配。又许民相告,若纠得一丁者,令被纠之家代输赋役。”(《隋书卷六·裴蕴传》)

从这两则史料中,可以看出,隋朝的乡正和里长负责的是对于本乡,本里的户籍登记,并且对于乡里出现的漏妄负有主要职责,一旦发生了漏妄的现象,按照隋朝的法令是需执行发配和流放的重刑的。可见隋王朝对于乡正和里长的考核和规定之严苛。

到了隋朝的末年,还有里正缉拿小偷的现象,在《旧唐书·张善相传》中有云:“张善相,许州襄城人也。大业末,为里长,每督县兵逐小盗,为众人所附。”

在这个时期,里长维护本区域内的社会治安,同时监督县兵捉拿小偷,维护人民的安定生活。

关于隋朝乡里长官的任选,主要来源于基层的民众,比如隋朝的窦建德就是社会基层的一个普通平民,比如地位极其低下的刘世龙等人。

很多的宗族和豪强并不看重乡里长官的职务,但是他们对于乡里制度长官的任选和制约也是不容忽视的。

隋朝的乡里制度是一个根据局势不断调整变化的过程,主要动因还是为了统治者能够更好地管控人民,从而维护自身的统治,达到社会的安定的目的。

同时,也可以促进乡里的发展,相信民间力量,依靠基层社会民众齐心合力的惯例来促进社会的进步,对于后世也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参考资料:

1,《隋书·食货志》

2,《旧唐书·张善相传》

3,《隋书·高祖纪下》

4,《韩邕墓志》

5,《李敬族墓志》

6,《徐之范墓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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