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白居易只会写诗?来看看他写的判词!

《白氏长庆集》收录了白居易的众多判词。

对于白居易,可以说妇孺皆知了,那是作为文学史上的一位伟大诗人留在人们心目中的。然而,这并不是他的“庐山真面”。

要知道,白居易考中进士之后,正是以“书判拔萃科”的甲等生步入官场的,他是从写得一手好“判词”起家的;他最先当的官就是陕西周至县尉,承担着“县公安局长”的主要业务,后来又当过江州司马(军内法官)、忠州刺史、杭州刺史、苏州刺史等,又当过刑部侍郎,每一个职位都与“法制”息息相关,都需要他付出大量心血去认真对待,所幸他都得心应手,曾获得“贤刺史”之称。这名声可不是浪得的,他必须面对繁重的地方政务,征役、收税、断案、平乱、劝农、兴学、水利、赈荒,抚安军民,哪一样不要付出心血?哪一样不要作出有序的安排?难得的是他能以闲旷的心态去应对一切。这构成了他官场生命的主体部分。

仅从“法制建设”这个特定角度来看:白居易具有重要贡献。他写出了《策林》等系列文章,总结出唐代“刑礼道迭相为用”的综合治安术,历史上很有影响。以狱案审判来说,白居易是唐代最著名“书判”之一“甲乙判”的作者。唐宋明清为期千年的科举考试中,都有“书判”一科,能写出一手合格的书判,是历代知识分子的基本功,是入仕做官者的基本素养。而白居易的“甲乙判”一直是人们入手模拟的教材与样板。宋元明清历代官场名僚,大多以“书判拔萃”“明于体用”入仕,走着白居易的路子。可见,判词这种文体对于应试的读书人的实际价值,超过了其传唱的诗歌,且更为直接。白居易《与元九书》中说:国家选人,“多以仆私试赋判传为准的”,可见其书判影响之大。

白居易的判词,是当年社情与政风的产物,因而比起作为“文艺作品”的诗赋来,更贴近、更准确地反映着那个时代人的精神面貌与历史真实。这里,解剖他的一则判词《冒名事发判》,看看白居易“甲乙判”的体式。原来,丁某人钻空子,冒名顶替,成了县官。他倒也干得不错,后来被揭发了,该给他判刑;而他的上司却为之求情,说:丁某有善政,是个人才,请免了他的罪,索性“真授”,让他转成真官,“以劝能者”。法司认为这就乱了国家法度,不予批准。

对此,白居易强调依法办事的原则,提出了严惩欺诈的判决意见:

“得:丁冒名事发。法司准法科罪;节度使奏‘丁在官有美政’,请免罪授真,以劝能者。法司以乱法,不许。

“宥则利淫,诛则伤善。失人犹可,坏法实难。

“丁僣滥为心,俯俛从事,始假名而作伪,咎则自贻;终励节而为官,政将何取?节使以功惟补过,请欲劝能;宪司以仁不惠奸,议难乱纪。

“制宜经久,理贵从长,见小善而必求,材虽苟得;逾大防而不禁,弊将若何?济时不在于一夫,守法宜遵乎三尺。盍惩行诈,勿许拜真。”

该判词翻译成白话文则是:

过轻处罚则容易导致骄奢淫逸,过重处罚又不利于人心向善,损失人才事小,违法乱纪事大。犯罪嫌疑人想将功补过,才勤勉做事的,他冒名顶替为官本应而受到惩罚,完全是咎由自取,最后却因为他勤勉为政而授予官职,那么这样的勤勉为政又有什么可以值得称道的呢?节度使以功大于过三七开为由,请求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司法机关认为,国家不应当仁慈到无原则地纵容作奸犯科之人,而应当筑牢防线,让犯罪嫌疑人不想犯、不敢犯、不能犯。

要想国家长治久安,就应当着眼于长远利益考量,只要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的,即便是普通的一般性人才,也应当选用为官。相反,虽然有大才业的人难得,以至于违反党纪国法而不加以禁止,其危害后果不堪设想。挽救时难危局不在于一二个人,遵纪守法应当严格按照党纪国法有关规定来行事,因此,一定要惩治冒名顶替为官的行为,绝不允许正式任职。

该判词先讲惩治原则,有高屋建瓴之势:“宥则利淫,诛则伤善。失人犹可,坏法实难。”此语掷地有声;再讲事件要点,要言不烦;剖析事理,入木三分。最后,作者申论道:“济时不在于一夫,守法宜遵乎三尺”,提出审决意见,一锤定音:“勿许拜真”!

该判词成了宋元明清历代应试考生必学必拟的模范作品,可见其价值。

作者:陈鸿彝,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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