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以“改订新约”的手段获得的关税自主权以及其后制定并实施的1929年国定税则,颇有可批评之处。最被国内所诟病的就是“最惠国待遇”,这可以说是各国玩的一个花样,这点曾是顾维钧在北京政府末期迟迟与各国修约不得进展的主要桎梏。北京政府都不肯轻易给予的特权,列强从南京政府手中获得,虽然规定内容比从前略有进步。
顾维钧像
中英关税条约附件三中所载的一年内实行1926年关税会议议定的税率和裁厘的声明,使上海工商业者普遍认为1929年税则起不到保护国货的目的。1928年政府表示要制定国定税则时,工商业者投入了极大的心力,力图影响政府实行保护关税。
签订新约
工商业者对于制定国定税则的参与以及对于保护关税的有着要求和渴望。当得知政府放弃国定税则,而准备实行关会列国案税率时,工商业者的失望与愤怒。“关会所提出之七类货品原案本无精义可言,极普通品目根据日本主张修正,奢侈品目根据英美意见修正,则所谓七级差等税者,已存其名……是故旧税率言,义取差等尚属可行,而货品分类则当由我自定,非正式之协议绝不可用。”而且这种仅按照奢侈日用原料性质划分货品过于简单,“国外输入之品,而足为国内实业之竞争者,虽属日用,亦不能从其性质,享受低等税率,自树敌人”。
当时的游行庆祝活动
1928年11月4日,全国各省商会联合会致国民党中央及国民政府有关部门电更强烈指出:“税率内容之不良,一经实行,变本加厉,足致商人于死命。”
1929年税则本来就是在为了获得英、日同意,承诺依照北京关税会议时列国提出的七级等差税率案制定新税则的背景下出台的。关税会议时期,北京政府的处境可以说是岌岌可危,财政十分窘迫,一心只求提高税率,增加税收,大概很难兼顾实行保护工商业的税率。即使有所考虑,鉴于当时列强的态度,恐怕也是力不从心。七级等差税率的最高最低税率及各级品目的规定,基本是由英、法、美、日等国决定的,所以冀望其能保护中国的工商业,恐怕也是“妄想”了。尤其引起工商业者的不满,也很容易让民族主义者联想到北京政府时期各国以裁厘为借口,阻碍中国加税或者关税自主的老套数。虽然此次规定并没有硬性时间的限制,也没有把其视为关税自主的前提,但催促中国裁厘,有干涉中国内政的嫌疑。这些都与关税自主的原则相违背。另外,中德条约放弃《中德协约》中的权力之事,也被国内嘲讽为“中国人好讲面子”所致。
表面上看,1928年国民政府与各国签订的关税自主条约,文本都十分简单,都承认中国平等享有关税自主的原则,但这个原则却处处为“最惠国条款”和条约中的附件所束缚。导致往往条约附件比文本更关键和重要,“这一类原则,因此简直成了一种空话”。所以,“新约所规定的关税自主……是有条件的自主,不是完全的自主”。
张宪文、张玉法主编:《中华民国专题史•第六卷》,2015年版。
编辑: 季我努学社青年会会员 浙江大学近现代史硕士生 萧宸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