谥号制度对上层统治者人格的约束作用

谥法制度的确立与个体人格的形成究竟有何关系呢?清人丁浮山云:“谥法起则人自耻为恶,谥法行则益务好名,盖制刑所以绝乎小人之路,而制谥所以坚其君子之心”。

从《左传》、《史记》等史料的记载,我们发现“西周中叶以来,列国君臣以至周天子谥号,多与其人之德行、事业以至考终与否大略相当。

如谥为‘文’者,多彼时所谓令王或有功烈者,晋文侯有宁王室之勋,秦文公有逐犬戎之劳。……鲁季文子、臧文仲、齐陈文子、晋赵文子等,皆有令德之大夫。……‘桓’或‘武’者,多为武功昭著之君。……此皆所谓善谥也。”

善谥鼓舞了许多后来的君王臣子建功立业,为时代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与善谥相对的是恶谥。如“幽”、“厉”等。“谥为‘幽‘者,盖非令主,且不得其死。周幽王见杀于犬戎而亡其国,鲁幽公被杀,郑幽公为韩人所杀。……谥为‘厉’者,皆有昏德或不终者,周厉王放于彘,齐厉王暴虐见杀,宋厉公杀君自立……”

恶谥给人以警钟长鸣,让后来者引以为戒,因为“名之曰幽、厉,虽孝子慈孙,百世不能改也。”

从西周至春秋之际,给谥对象有周王、贵族、士人。这些人是统治集团的中坚,他们言行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一朝一姓的兴衰,由于谥法制度的实施,多少对他们的不良行为有一些限制作用。

尤其是在春秋时期,诸侯之谥由大臣和公子议定,这种“子议父,臣议君”的制度对诸侯行为的自律和内省起到了积极作用。

如《左传》襄公十三年所记楚共王谥号之事就是鲜明的一例。

楚子疾,告大夫曰:“不谷不德,少主社稷。生十年而丧先君,未及习师保之教训而应受多福,是以不德,而亡师于鄢;以辱社稷,为大夫忧,其弘多矣。若以大夫之灵,获保首领以殁于地,唯是春秋窀穸之事,所以从先君于祢庙者,请为‘灵’若‘厉’。大夫择焉。”莫对。及五命,乃许。

秋,楚共王卒。子囊谋谥。大夫曰:“君有命矣。”子囊曰:“君命以共,若之何毁之?赫赫楚国,而君临之。抚有蛮夷,奄征南海,以属诸夏,而知其过,可不谓共乎?请谥之‘共’”。大夫从之。

楚子临终之际对自己一生的总结十分谦逊,只言过失不言成就,五命大夫要定谥于“灵”若“厉”,体现了楚子的真心,其背后的用意或许是给后代子孙作个示范,告诫他们生时不慎行,亡后背恶名,如果每位继承人都怀有畏惧之心地执政,楚国的江山岂不就永保万年了吗?

​谥法制度是后人根据先人生前的行为对先人的一生做一概括的善恶评价,这种作法让一些有觉解的天子、诸侯、卿大夫明白,人生在世不只是追求生时的荣华富贵,更要想到死后应有一个千古流传的好名。

所以谥法制度对上层统治者自觉约束不良行为,追求完美人格起到了积极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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