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有源远流长的悯囚制度。悯囚制度不仅是对犯人施以宽仁,而且还充分考虑了犯人家属的处境。如果对犯人严格执行刑罚会影响其家属(尤其是犯人父母)生存的话,统治者往往会做一些变通处理。存留养亲就是基于维护犯人家属生存权的一项悯囚制度。所谓存留养亲,是我国古代为解决因犯人判死刑、流刑而父母尊长无人侍养所设置的一项法律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官方将有条件地暂不执行对犯人的刑罚,而准其奉养亲属,待其奉养义务完成后再予执行或改判。显然,存留养亲制度是根植于儒家孝道思想的一种刑罚制度,为使犯罪者履行孝养长辈的义务,国家部分地放弃对犯罪的惩罚,从而巩固亲伦和家庭稳定,也进一步强化了社会的忠孝价值观念。
存留养亲
最早的留养事例始见于东晋咸和三年(公元327年)。当时,任句容令的孔恢被判处弃市之罪(死刑)。晋成帝得知孔恢的父亲只有他这么一个儿子,非常同情他们的处境,于是下令赦免孔恢。到了北魏宣武帝时,正式将存留养亲制度修订入律,规定若是死刑犯的父母已经七十岁以上,而又无其他成人子孙的情况,经皇帝批准后,可以留养其父母。
存留养亲制度在唐朝时期基本定型,也非常具体。唐律规定,犯人适用存留养亲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触犯的罪名必须是流罪和非十恶的死罪。如果犯的是其他罪,就不适用存留养亲制度,但也可以变换刑种处罚,比如,徒两年改为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目的也是让罪犯早点回家侍养尊亲。
二是罪犯的祖父母和父母必须是年老病残。
三是罪犯没有成年亲属,即所谓的“家无期亲成丁”,这里的“成丁”是指二十一岁以上、五十九岁以下的成年人。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符合,才能体现立法者的本意。可见,适用存留养亲并不是因为罪犯本身存在可以宽免的情节,而是因为罪犯家庭的原因而受优待。
宋朝的《宋刑统》基本因循唐律,为确保存留养亲制度获得良好执行,宋朝皇帝还数度以诏、敕等形式进一步抓紧落实。《元史·刑法志》记载,元代存留养亲制度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如果死囚有七十岁以上的亲属,且无人侍养的,就可陈情皇上,由皇上奏裁,《元史》有多处关于留养制度司法实践的记载。《明律》正式确定了存留养亲的名称,至此,产生于北魏时期的留养制度正式有了律名。清朝关于存留养亲的规定与明朝无甚区别,但有关留养的事例大幅增加。一些案件还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的关注。
清代《刑案汇览》里有这么一个案例。道光年间,一个叫绰克图的蒙古族人因为殴伤致死罪被判处死刑,本来他是符合存留养亲条件的,但后经查,绰克图为其母通奸所生,这种情况下能否适用存留养亲既无法律明文规定,也没有成案可参照,引起了一定的争论。不过,刑部认为绰克图虽是奸生之子,但他与母亲的感情与常人无异,如果因为这种原因导致其母亲无人赡养的,是不仁义的。所以,刑部最后还是向皇上提出了留养申请,皇帝也同意了刑部的申请,免予绰克图死刑,在施以一定处罚后准其留养。
当然,上面所介绍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存留养亲制度。不过,在中国古代,统治者在执行这项制度时都比较灵活,只要统治者愿意,完全可以给予不属于范围的犯人以类似的待遇。例如,明朝洪武年间,沅陵知县张杰有罪当坐“输作”(一种劳役刑),后来,张杰本人上书陈诉其母自元末乱离之际守节,现在年老无人奉养。朱元璋认为,这是一个可以用来“励俗”的典型,故“特赦之”,下令张杰可以免刑回家侍奉老母。
历史上也有人反对存留养亲制度。例如,《金史·世宗纪》就曾记载到,当时尚书省曾就一起杀人案提起存留养亲申请,金世宗明确表示反对,并且表示犯人必须伏法,其亲属可由官府赡养。但总体而言,古代的统治者是比较认同存留养亲制度的。因此,这项制度只有等到清末修律时才被废除。作为一项法外施恩的制度,存留养亲制度能够长期存在是有其深刻原因的。它出现的直接原因是农耕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也有出于节省国家养老支出的考量。但更主要的是反映了立法者宽厚恤刑、仁慈敬老,体现了家族伦理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深刻影响。存留养亲制度的设计基点是维护“孝”。而“孝”有三种层次,所谓“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存留养亲制度使“能养”这个最基本的“孝道”要求成为了法律义务,从而更好地维护家族制度的稳定。可以说,存留养亲是通过放弃报复刑,维护以忠和孝为核心的礼法伦常,使犯人能够履行孝养长辈的义务,以教化民众,巩固亲伦关系,强化人与家庭之间的依赖与从属,从这个角度看,刑罚的让步可以换来更大的整体的统治利益。
百善孝为先的传统观念
与存留养亲制度相类似的是听妻入狱制度。听妻入狱制度是一项保障犯人生育权的制度。中国古语有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古代,一家人没有后代不仅是家庭的不幸,政府也会给予关注和照顾,哪怕是囚犯也是如此。于是,以孝治天下而闻名的汉代就产生了听妻入狱制度。所谓听妻入狱制度,就是对娶妻而未得子的死囚,允许其妻子在牢内生活,待其妻怀孕后,再执行死刑。《后汉书》曾记载这么一个案例:胶东侯相吴祐曾审理一起杀人案,犯人毋丘杀死了一个调戏其母的男子,毋丘被判处了死刑。在审理过程中,吴祐得知犯人还没有儿子,便安排犯人的妻子来到狱中与丈夫一起生活,犯人的妻子很快也怀孕了。犯人感激不尽,叮嘱其家人,若生的是男孩,名字要叫吴生。
还有一则听妻入狱的事例,也是发生在汉代。泚阳县人赵坚犯杀人罪被判死刑。赵坚的母亲为此向审理此案的泚阳长鲍昱求情。她说到:她已七十有余了,而赵坚则新婚不久,如果他就这样被处死,那赵家的香火就断了。鲍昱很同情他们家的处境,于是下令允许赵坚的妻子在狱廨住宿,很快她也怀上了男婴。
以上两例,一是让死囚之妻与囚犯同宿牢狱之中,另一个则将死囚之妻安置在监狱的官廨之所,虽然目的都是为了让死囚留下后代,但待遇方面显然后者更为优待。
听妻入狱制度是一些官员为使囚犯家族延续香火而作的一项法外施恩的措施。尽管这项制度一直为各代狱制所沿袭,甚至在明清时期,还被写入刑律,但总的来说,这项制度未成为定制。清代史学家赵翼就指出听妻入狱这种做法是“古时未有定制,特长吏法外行仁”。所以,历史上所留下的这方面的记载并不多。道理很简单:这项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有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容易成为一些犯人借故逃避刑罚的手段。所以,听妻入狱制度并未成为常制。
法国人义佐曾言:“预知其国文明之程度,视其狱制之良否,可决也。”的确,一国的监狱管理制度及其实际状况是反映该国文明程度的晴雨表和风向标,极具“标签”和“符号”意义。存留养亲和听妻入狱作为中国古代独具特色的监狱管理制度,很好地反映了与中华农业社会文明相适应的中国传统监狱文化。所蕴含的社会整合的刑罚观、惩治与教化相结合的治狱宗旨和刑罚适中的适度原则,使中国古代监狱制度具有了刑中有德、法中有礼、严中有宽的特征。尤其是对待某些弱势群体所给予的特殊关爱,体现了最为朴素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深厚的人文关怀,这些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仁恕与悲悯是一脉相承的,具有深远的历史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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