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

选官制度是国家的选人用人制度,对于国家或政权的正常运行有着重要的支撑和维护作用。从我国的朝代更替看,不同时期官吏的选用原则和方法亦不相同,各朝各代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和实践,为我们现代的官员作用提供了较多的参考价值。

我国古代选人用人制度主要有先秦时期的世袭制、秦汉至魏晋南北朝的察举制、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隋唐以来的科举制,以及历朝均在推行的学校选官等。

 以"世卿世禄"为核心的世袭制是我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爵位世代相传的制度,主要盛行于春秋以前的夏、商、周三代,突出体现了王权和族权高度统一的制度结构。与王朝最高统治者血缘的近疏决定了官爵的大小和等级,王公贵族凭借血统和宗法,子孙世袭官爵。这一官爵世袭罔替的局面在诸侯割据的战国时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和挑战,诸侯国为了称雄称霸,纷纷打破身份界定,大量吸纳血缘之外和其他国家的人才,以图强国富民。

 察举制在秦汉取代了世袭制,为秦汉两朝的选官拓宽了途径和范围。察举制史称"四科取士",从西汉开始实行一直延续到东汉。这一制度的核心,是由三公九卿和地方长官负责考察并向上推荐优秀人才,其察举的科目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文学"、"明经"、"明法"等,包括道德品行、文化修养、办事才能等诸多方面。察举制对官员的素质起到了一定的保证作用,但也存在较多的弊端。

 随后的魏晋南北朝,其选官的主导制度是九品中正制。这一选官制度由朝廷在州郡设置的中正官负责对地方人士的品格、行为、能力进行测定,分九品即九个等级,朝廷依照品级依次授官。与这一"九品官人法"相衔接的政治基础是门阀士族统治,弊端也是十分明显的。

科举制出现在中国的隋唐时期,并延续至清末达1500多年。科举就是分科考试以取士,其关键不在于分科考试,而是普通士人从此获得了通过考试而参与竞争、入仕的权利,这是与以前的选官制度的最大区别。科举制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门第、年龄、地域与民族的界限,以严密的制度规范努力避免长官意志、任人唯亲等弊端,设立负责考试的专门机构和负责中第者官职任用的专门机构,并将选官权利从地方收归中央政权,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官员选拔与政权意志的统一。公元589年隋文帝下令开科取士,随后的隋炀帝对此做了很大改进和完善,并增设进士科,遂标志着科举制度正式形成。唐代继续完善隋朝的科举制并使之成为一种固定的选官常制。武则天时,大量增加科举取士的人数,并创立武举和殿试。唐代科举有常科和制科两类,常科每年举行,在进士科外,还设置有秀才、明经、明法、明字、明算等。参加考试者以进士、明经两科为最多。与常科取士相对应的还有偶尔为之的类似天子"恩科"的制科选官,题目一般由皇帝临时拟定。鉴于唐代科举存在的弊端,宋代经过数十年的实践,建立了一套比较严密的科举考试条例:明令禁止考生和主考官结成座主、门生、恩师之类的关系;建立考卷糊名和誊录制度,以防考生姓名、籍贯、字迹等信息泄露;临时任命主考官,一经任命即被隔离,整个考试期间与外界断绝联系;主试官、地方长官等官员子弟、亲属乃至门客参加科考,须另派主试官设别的考场进行考试,等等。元代曾一度废科举和学校,后恢复这一制度。明朝科举程序分三级:乡试、会试、殿试。乡试取中者为举人,有资格参加由礼部主持的全国性大考即会试,即使不中也具备做官资格,地位很高。清代基本延续了明代的科举制,但由于自明代规定的专以四书五经为考试内容的八股文考试日益走向僵化,严重地禁锢了文人士子的思想,科举制遂被清末风云变幻的社会现实所淘汰,于1905年彻底废除。此外,还有一种选官制度值得一提,就是自西周到晚清直接经学校考试或考核的选官制度。

我国古代选人用人制度的核心是为了巩固封建帝王统治,由于历史时代的局限性,历代选官制度在其创设和执行的前期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其后期逐渐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甚至走向僵化等。但从发展的角度看,我国古代选人用人制度还是有很多值得借鉴和研究的积极进步的地方。

第一,重视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官员。从世袭制到科举制这一变迁历程,包含了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这一官员考录制度的探索过程,目的是通过考试选拔优秀人才以确保官员的素质能适应复杂的工作。

第二,实行任官回避和任期制等制度。作为回避制度的开端,汉代规定,官员不得在原籍做官,有姻亲关系者不得互相监临,兄弟子侄和姻亲关系者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地区任职。此后,回避制度不但回避原籍、亲属,而且回避师生、同乡、寄籍等。宋代有避亲法、避嫌法、避籍法,并对回避的范围和内容作了比较细致而严格的规定。清代规定,官员不得在原籍五百里以内任官,有血缘关系和亲缘关系者,不得在同一部门或者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部门、互为监察的部门任职等。汉代以前的官员基本是"常任制",而魏晋南北朝实行九品中正制选官带来了官员任期制的产生,因为官员三年评一次等级,随着等级的变更,官职也随之发生改变。此后,虽然官员的任期不同,但任期制和相应的考绩制遂成定制。

第三,注重任官见习(试职)制度的探索。明代是科举制的鼎盛时期,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观政进士制度和庶吉士制度。观政进士制度是科举殿试后,除一甲3名进士分别授予翰林院官职外,二、三甲没有经过世事磨练、不谙政体的新科进士先到各衙门锻炼、熟悉政务,之后根据表现再分别授以实职。庶吉士制度,即二、三甲进士参加翰林院"馆选"考试被选中者称为"庶吉士",庶吉士须在馆学习三年,散馆后就是翰林,成绩优异者留在翰林院做编修、检讨,次一等者派出为御史等官职。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科举选官的不足。明代还创设了监生历事制度,其核心是:从中央官学国子监中选取生员到政府各个部门实习(历事),经过考核,确实具备从政能力者直接委以官职。监生历事的时间长短不等,有三月、一年、三年。

第四,严格官员功绩考核及晋升。在我国传统文官制度中,考绩也被称为考课。西周时代的官员考绩主要通过"国君巡行"、"上计"(地方官吏于岁末年终将一年的政绩汇报给国君或上级官员)、"使者察访"三种形式来完成,并以此结果作为奖惩官员的依据。从战国到隋唐,"上计"成为考课奖惩官员的主要依据。唐代吏部专设考功司,并制定了"四善二十七最"的考核标准,包括了官员的德行、清廉、公平、恪勤职守以及不同岗位职责的履职情况等。明代的考绩分为"考满"和"考察"两种,前者对官员任职以来的情况分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给予全面考察,后者又称"大计",考核内容包括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不谨等项目。清代考核京官为"京察",考核外官为"大计",并有与考核结果相对应的奖惩措施及细则。

此外,我国古代的选人用人制度还制定了比较严格的监察和廉政制度、薪酬制度、升任制度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文官制度的运行。这些对我们当今社会的选官任用制度等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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