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有三个师爷能力十分出众,分别是雍正身边那个十分神秘的邬思道,乾隆时期的汪辉祖和晚清的左宗棠。其中邬思道和左宗棠大家都很熟悉,就不多做介绍,今天我们来看看这个汪辉祖。
汪辉祖,系浙江萧山人士,于雍正八年(1730年)出生。他也和其他所有人一样,一心想要以科举入仕,但是许是时运不济,前面几次都落榜了,直到乾隆四十年(1775年),45岁的他才勉强考中进士。汪辉祖家境并不好,再加上他还要参加科举,家里过得就更拮据了。为了补贴家用,在没中进士以前,汪辉祖一直在给人当师爷。
清朝师爷虽然有很多类型,最主要的以刑名和钱粮师爷为主,汪辉祖当的便是刑名师爷。汪辉祖以卓越的断案能力出,他当了二十多年师爷,经历了大小无数案件,大到谋逆,小到偷盗,都有处理。但是在这么多案件之中,汪辉祖自己认为做的最好的却是一件关于家庭琐事的案件。
我们都知道,法律并非涉及方方面面,即便是现在,法律依旧会让人有空子可钻,更何况是在古代,无法可依的案件定然很多。我们都知道,在无法可依的时候可按情理判定,那么古代官员自身的智慧就很重要,怎么判案才能让众人心服口服就是一个大问题了。我们说法律是一项基本的道德规范,而在古代,所谓的道德规范就是一系列的儒家思想,用法律无法解决的案件,定然能够在儒家经典中找到答案。
这个案件的是这样的,冯某无子,并且本宗之中也没有合适的子侄可以来继承家业,他便过继了本宗姑妈的孙子作为继承人。冯某死后,继子继承了财产,但是冯某庞大的财产惹得其他人也眼热起来。不久,冯某的一个本家就出来指责冯某的继子,说他是异姓,没有继承权,这份家业应该由自己的儿子继承。
这件事情闹上了公堂,因没有法律依据,官员们也不敢妄自判定,便逐级上报至省,可是最终还是归到了县里,先后几任县官都对这件事情十分头疼,没有个结果。耽搁了数年之后,这件事情落到了汪辉祖的手中,汪辉祖为人正直,想要将这件事情给解决了,可是没有法律依据这件事情,让汪辉祖也十分头疼。
法律中外姓人不得继承财产,但是没有对同本不同宗有所规定,而原告冯某也正是因为这点,才如此嚣张。正当汪辉祖焦头烂额的时候,他看到了宋代理学家陈淳的《北溪字义》,上面有一句话是这么说的,同宗乃是至亲,若是同本不同宗,则和外姓人没有分别。汪辉祖看到这里身份高兴,很快就把这个案子给结了。以这句话为依据,原告冯某之子没有继承权利,但是外姓继子是故去冯某指定的继承人,故而拥有继承权利。
这个案件最终以圆满的结果结束了,当事人没有什么不满,众人也都十分信服。说起来在古代,儒家思想比之法律,会更容易让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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