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继婚是指妇女丧夫以后,转嫁给前夫亲属的一种特殊的婚姻形态,又叫做转房婚。这在现代难以想象,违背伦理道德,无法被接受,但在元朝统治中国时期,这是非常普通的事情。
马可波罗说:(蒙古人)婚姻之法如下,父死可娶其父之妻,唯不能娶生母耳。娶者为长子,他子则否。兄弟死,亦娶兄弟之妻。
就是说,父亲死了,儿子可以娶他的遗孀,只要不是生母,兄长死了,兄弟可以娶他的遗孀,同理叔伯婶嫂辈也以此类推,这是不是太可怕了?
收继婚在早期中国也有存在,到了战国后期,就被国家相继立法禁止,因为这种婚姻习俗与当时流行的各家学派之说都有抵触,到了独尊儒术后,更是被视为异端邪说,视为乱伦。当然,在边远贫困山区和少数民族中还有存在,盖因山高皇帝远,令行不止缘故。
蒙古部落流行收继婚也是有原因的,这更有利于财产的分配和部落的稳定,所以长期得以流传。强如成吉思汗,也免不了被收继婚。成吉思汗死后,他的宠妃木哥哈敦就被儿子窝阔台盯上,并在和察合台的竞争中胜出,名义上是窝阔台继母的木哥哈敦被窝阔台收为第五个皇后。
有人说了,在中原王朝时期,也有唐太宗也收继了弟弟李元吉的妃子杨氏,唐高宗收继了父亲唐太宗的才人武则天等例子,但那是统治者个人的欲望表现,与收继婚制度是两回事,就拿上面两个皇帝来说,他们行此事直到今天也要被人嘲笑,可见礼法之严肃。
到了窝阔台元朝统治中原时,蒙古的收继婚依然一直存续。
元朝蒙古族是社会的最高层,由于大量蒙古、色目等民族进入中原,随之带来了收继婚制,国家法令并不禁止甚至承认收继婚的合法性,不过对汉人收继婚的范围做了一些限制,规定异辈收继婚违法,同辈收继婚不受禁止。
即便如此,也已使得收继婚在汉人中开始逐步流行。比如,至元八年(1271年),民户郑窝窝兄郑奴奴去世(小院按:这名字有点无语),其嫂王银银年小守寡,“将王银银分付郑窝窝收继为妻”。
由于中原文化的传承,汉人对收继婚始终处于抵制态度,汉人官吏儒士等常常上书要求禁止收继婚,如至正十五年(公元1355年),蒙古大斡耳朵儒学教授郑咺上书建言:“蒙古乃国家本族,宜教之以礼,而犹循本俗,不行三年之丧,又收继庶母、叔婶、兄嫂,恐贻笑后世,必宜改革,绳以礼法。”
上书多了,元朝皇帝也不得不考虑一下民意,逐步对收继婚制度进行了更多的限制,但始终没有禁止过,毕竟要他们放弃数百年的传统和既得利益,谈何容易。
幸好,元朝的统治不到百年就结束了,否则这收继婚制度,恐怕要随着元朝一起存在下去,成为基本国策。
到了明朝建立后,恢复了儒家传统,认为这属于乱伦,明朝法律规定,娶父、伯、叔等寡妇者判斩首,娶寡兄嫂或弟媳者判绞死。满族原本也有收继婚传统,不过到了入主中原后,受汉文化影响,也颁布了类似的法律,禁止了收继婚。
事实上,收继婚并非蒙古专利,在史书中早就有记载,匈奴、女真、乌孙、乌桓、鲜卑、契丹等民族中,都流行收继婚制,如果汉人妇女嫁与游牧民族,自然也要遵从传统,比如著名的王昭君,就不得不遵从胡制,转房三次,即便想要抗争也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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