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着“皇军”制服打广告,无知者罪不可恕

2018年10月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一群男子穿着二战“皇军”制服在闹市街头举着广告牌游街打广告,引起社会舆论哗然。当地公安机关通报称,活动策划者仲某被依法刑事拘留,其他涉案人员也在调查处理中。据报道,类似的事件还有穿“皇军”制服“在抗战著名遗址合影”、“在高铁站作秀”、“游街营销”,被媒体斥为患上了“国耻健忘症”。(《检察日报》10月10日版)

这些肇事者希望博取公众眼球和追求轰动效应的心态背后,暴露出的是对历史共识的无知与亵渎。众所周知,日本法西斯主义的侵华历史是一场极端之恶,曾经给中华民族乃至整个世界带来深重的屈辱和灾难。身着二战日军制服并公然招摇闹市,是一种模仿、传播乃至美化日本法西斯主义的言行,无疑亵渎了人类历史和道德良知,并且对世界和平安宁造成危害。这种行径不但要受到社会舆论的道德谴责,更要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依据今年5月实施的《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不单是在中国,世界各国对“美化和否认二战法西斯主义罪行”的言行都十分反感,规定有明确的法律惩治规范。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从德国开始逐渐设立针对这类言行的刑罚规范。德国《刑法典》第86条明文规定:传播或为用于传播而制作、储存、进出口以及公开或在集会中使用纳粹标志(旗帜、徽章、制服、标语口号、问候礼等)的行为,将惩处高达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欧盟于2007年规定,各成员国政府都有责任管制民间否定或者美化二战法西斯主义罪行的言行。在法国1997年“佛里松案”中,一位大学教授由于屡次出书否定和美化纳粹罪行而被定罪处刑。以色列在《防止否定大屠杀法案》中,明确对涉嫌否定和美化法西斯和反犹罪行的言行划定红线,对违法者进行高达5年的重罚。2013年,一名奥地利男子在网上发布纳粹照片,涉嫌颂扬法西斯主义而被判处有期徒刑18个月。2014年,希腊某球员在场上用纳粹手势庆祝进球,结果被希腊足协和足球队宣布永不录用。

也许有人不以为然,认为穿什么衣服,表达什么意思,不就是一种个人自由和个性么?值得小题大做么?搞得这么严,公民的言论自由、社会的宽容到哪里去了云云。这种看法看似合理,其实却十分荒谬。首先,传播二战法西斯主义的标记,必然会伤害到当年被日本鬼子欺辱的受害者及其后代的尊严和名誉,重新揭开其历史的伤痛。其次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这种做法会给国际社会留下“一些中国民众遗忘和纵容二战法西斯罪行”的错觉,变相鼓励境外右翼势力进一步歪曲历史事实,从而危及社会、国家乃至世界的和平秩序。日本侵略战争是以种族主义来欺压和屠杀非我族类,奴役民众、野蛮杀掠并且酿成人类浩劫。如果给侵华日军形象的传播和美化者以言论自由,就等于鼓励反人类、反文明的一切言行,如此就与言论自由追求真善美的内在价值相冲突。这种严惩非但不是在破坏言论自由,反而是在捍卫言论自由。

我相信,每一位切实经历过日本侵略之痛的炎黄子孙,都会举双手赞同严惩那些扮演“皇军”、寡廉鲜耻的民族败类。为了保障二战受害者的尊严和名誉,维护国家和世界的长久和平,高度警惕和遏制右翼势力的抬头,我们应当向这种传播和美化二战侵略者形象的无耻行为坚决说不,不留下任何余地。(作者为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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