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将拐卖人口称为“略卖”,汉代明文规定,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墓等重大罪行并提,并以磔行(砍头后将身体分裂)。
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这类规定。唐律规定:略卖人,为奴婢,绞;为家奴,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徒三年。
在明朝时,有一个“采生折割”的罪名,即故意致使儿童残疾,一经抓拿,就是凌迟。
清朝嘉庆年间,一个叫张良璧的人沉迷于巫术,16年残害了16名女婴,死掉十人,当时犯罪已经70多岁了,嘉庆依然不放过下凌迟处死。
由此可见,历代对拐卖妇女儿童者都是严惩不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