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是蒙古贵族建立的皇朝,并且是灭掉宋朝的社稷尔后才统一全国的。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华大家庭的各民族之间,尤其是汉族和各少数民族之间,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既有友好的交往,也有干戈纷争;有民族融合,也有民族矛盾。
友好和融合是主流,但有时矛盾也相当尖锐。各族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的政治利益,有时存心挑动民族矛盾。不同的民族建立了各自的封建皇朝之后,彼此之间的对立情绪则因此而更为深重。
元朝统治者在拓土辟疆的过程中,与各兄弟民族的合作是不平衡的;蒙古贵族建国后,又有意利用民族矛盾以方便他们的统治,另一方面,汉族人民与蒙古族人民的交往和融合有先有后,北方在先,南方稍后。
北方人民原在金朝的统治下最高统治者也是少数民族,蒙古贵族灭金朝贵族而代之,对于北方汉族人民的震动和刺激,较之于元朝军队灭南宋对于南方汉族人民的震动和刺激要小得多,因此,同是汉族人民,南方人民与北方人民对元朝统治的态度就有明显的区别,这也是元朝统治者分等治民的客观因素之一。
况且在汉族的传统文化中一向有“华夷之防”的讲究。这一系列的因素是元朝分等治民的历史背景。而分等治民无论如何都是下策。这种民族歧视政策必然激化民族矛盾,民族矛盾的激化必然危及元朝的皇权统治。
元朝建立后,统治者为了削弱各族人民的反抗,便利用境内民族众多、条件复杂的特点,实行了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制造民族矛盾。元朝把境内的人民分为四个等级:
第一等蒙古人,拥有各种政治、经济特权,地位最高;第二等是色目人,他们归附蒙古较早,也最得蒙古贵族的信任,其政治地位次于蒙古人;第三等是汉人,这里“汉人”不是指汉族人,而指原来金朝统治下的北方各族人民,包括汉人、契丹、女真、海、高丽等;第四等是南人,即原来南宋境内的各族人民。
金朝贵族统治北方时,任用掌兵权、管钱谷的官吏,有一原则:先女真,次渤海,次契丹,次汉儿。元朝贵族则把民族扩大到更多的领域第一等蒙古人为元朝的“国族”、“国人”,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蒙古族中包含数十个氏族都属第一等公民。古族的庶民百姓照章交租纳税。
第二等色目人意指各色的人。当时色目人究竟包含多少个种族,历来说法不一学者陶宗仪在《南村辍耕录》中列举了31种色目人,清代学者钱大昕在《元史氏族表》中列为23种色目人,后代学者进步考证,发现两家所举均不确凿。常见于元人记述的色目人有唐兀、乃蛮、汪古、回回,畏兀儿、康里、钦察、阿速,哈刺鲁、吐蕃等。
第三等“汉人”包含被蒙古征服较早云南四川两省的人民。第四等南人指最后被蒙古征服的原南宋各族人民,大约相当于元代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和河南行省境内各南部的居民。
元朝统治者对四等人的待遇之不同个方面。主要表现在任用官吏。元世祖忽必烈规定,中央和地方官的正职一般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担任。蒙古贵族为了统治汉族广大人民,不得不利用汉族地主阶级,但又要防止员数、文化水平和统治经验都超过蒙古人的汉官占据重要职位,以保持蒙古贵族的权力优势,所以,只允许汉人、南人任副职。
元代文学家马祖常在《霸州长忽速剌沙遗爱碑》中曾说:“国家官制,率以国人居班首。”中央最高行政机构中书省的丞相通常由蒙古勋臣或极个别的色目亲贵担任。元世祖忽必烈在位初年,曾任用汉人史天泽和蒙古化的契丹人耶律铸为丞相,此后即规定“不以汉人为相”。职位仅次于丞相的平章政事也多由蒙古人和色目人担任,南人和汉人一般不能任此职,各行省的丞相和平章的任用大致也是这个原则。至于掌握军机的枢密院知院,除少数色目人之外,全由蒙古勋贵担任,终元朝代,没有一个汉人或南人得任此职。
除了不用汉官外,他们还搞法律上的歧视,把社会各阶层的人分成十等,即“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猎、八民、九儒、十丐”。想想看,在其他社会,代表知识分子的儒是绝对象牙塔顶端,而在元代,却比普通百姓还不如,只比乞丐高一级,这是何等的讽刺。甚至以法令的形式规定,蒙古人因争执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只许向官府申诉,违者治罪。后来又扩大为蒙古人、色目人殴打汉人和南人,汉人和南人不得还手。蒙古人因争执或乘醉打死汉人,只征收烧理银子,不用偿还人命,可见汉人在当时是如何低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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