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划的 三次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省一级行政区域的划分有三次大的合并和调整。总的变化趋势是减少行政区划的层次和数量,扩大某些行政区划管辖的范围,将一些少数民族聚居比较集中的地区逐步建成民族自治区。

一.建国初期的行政区划

在建国初期(1952年8月以前),全国划分为6大行政区、1个自治区、1个地方政府。

6大行政区共管辖29个省、8个相当于省级的行署区、13个中央或大行政区直辖市。总共有相当于省一级行政区划52个。具体行政区划是:

(一)华北区:管辖5省2市(河北、山西、平原、察哈尔、绥远等5省和北京、天津2市);

(二)东北区:管辖6省5市(辽东、辽西、吉林、松江、黑龙江、热河等6省和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等5市);

(三)西北区:管辖5省1市(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5省和西安市);

(四)华东区:管辖8省区2市(山东、浙江、福建、台湾4省,苏北、苏南、皖北、皖南4行署,上海、南京2市);

(五)中南区:管辖6省2市(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广东、广西等6省和武汉、广州2市);

(六)西南区:管辖7省区1市(贵州、云南、西康3省,川东、川西、川南、川北4行署,重庆市);

1个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1947年5月1日成立);

1个地方政府:西藏地方政府(1951年5月23日和平解放,但未进行民主改革)。

当时,6大行政区称为军政委员会(只有东北区为人民政府),是比省、行署、市高一级的行政区机构,又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机关。

二.第一次变动

第一次省级行政区划变动在1952年8月至1953年9月。主要有:(1)将8个行署合并为3个省;(2)将大行政区的军政委员会一律改为行政委员会;(3)撤销2个小省并入邻近省;(4)将1个市降为省辖市,2个市提升为中央或大行政区的直辖市。具体措施是:

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地方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决定成立安徽、四川两省,相应撤销皖北、皖南和川东、川西、川南、川北6个行政公署。

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第1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改变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机构与任务的决定》、《关于调整省、区建制的决议》。前者决定将大行政区的军政委员会一律改为行政委员会,不再作为一级政权,而只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省市起领导与监督作用;其主要负责人由政务院提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后者决定建立江苏省,撤销苏南、苏北2个行政公署;撤销平原省,并入山东、河南省;撤销察哈尔省,并入山西、河北省。

1952年12月7日,政务院决定改南京市为江苏省直辖市。1953年9月29日,政务院决定将哈尔滨市、长春市改划为中央直辖市。

经过两年的调整和合并,相当于省级行政区划,由原来的52个减为46个。其中省建制的有30个,中央或大行政区直辖市有14个,民族自治区1个,地方政府1个。即:

省(30个):河北、山西、绥远、辽东、辽西、吉林、松江、黑龙江、热河、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山东、浙江、福建、台湾、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广东、广西、贵州、云南、西康、四川;

市(14个):北京、天津、西安、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哈尔滨、长春、上海、武汉、广州、重庆;

自治区((1个):内蒙古自治区;

地方政府((1个):西藏。

三.第二次变动

第二次省级行政区划变动在1954年。主要有:(1)撤销6大行政区机构;(2)将一些小省或合并或撤销;(3)将原14个市除保留特大城市为中央直辖市外,其他市或改为省辖市或并入省建制。具体措施是:

1954年4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撤销6大行政区一级党政机构。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第3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和《关于批准将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并撤销绥远省建制的决定》。

上述决定,主要内容有:(1)撤销6个大区行政机构,将各省市区直接由中央人民政府领导;(2)将辽东、辽西两省合并改为辽宁省;(3)撤销松江省建制,与黑龙江省合并为黑龙江省;(4)撤销宁夏省建制,与甘肃省合并为甘肃省;(5)撤销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6)在14个市中,除北京、天津、上海3市为中央直辖市外,将其余11个市全部改为省辖市。其中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5市并入辽宁省建制;长春市并入吉林省建制;武汉市并入湖北省建制;广州市并入广东省建制;西安市并入陕西省建制;重庆市并入四川省建制。

经过这次变动,相当于省一级的行政区划,由原46个减为31个。其中省建制26个,中央直辖市3个,自治区1个,地方政府1个。分别是:

省(26个):河北、山西、陕西、甘肃、青海、新疆、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山东、浙江、福建、台湾、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西康、四川;

市((3个):北京、天津、上海;

自治区(1个):内蒙古自治区;

地方政府((1个):西藏。

四.第三次变动

第三次省级行政区划变动,时间为1955年至1965年。变动的主要内容:一是将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改为民族自治区;二是继续撤并一些小省的建制。具体措施有:

1955年3月9日,国务院第7次会议决定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委会。

1955年7月30日,全国人大一届二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提议的《关于撤销热河、西康两省的决议》,决定撤销热河省建制,划归河北、辽宁、内蒙古自治区;撤销西康省建制并入四川省。

1955年9月13日,全国人大一届常委会21次会议决议,同意国务院提议的改新疆省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同年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正式成立。

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治区筹委会成立。

1957年6月7日,国务院第51次会议讨论通过,提议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并报人大审议。7月15日,全国人大一届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决议。1958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正式成立。1958年10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正式成立。

1965年8月25日,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决议:批准国务院的议案,成立西藏自治区。9月9日,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

至此,中国大陆设有3个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5个民族自治区(新疆、西藏、内蒙古、广西、宁夏),21个省的行政区划(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江西、广东、云南、贵州、四川、青海、甘肃、陕西、湖南、湖北、河南、山西),加上台湾省共计22个省。将全国划分为30个行政区划的建制,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年代。

五、尾声

1987年9月5日,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决定将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关于设立海南省的议案,提请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成立海南省筹备组。1988年4月13日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和《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决议将原属广东省的海南行政区和西沙、南沙、中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划归海南省管辖。4月26日,海南省委省政府正式挂牌。这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又多了一个省,包括台湾省在内,有23个省、5个自治区、3个中央直辖市,共计31个行政区划。

1997年,四川省重庆市升格为直辖市,使我国的省级行政区域增加到32个。

199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1999年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我国的省级行政区域增加到了3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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