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的《泰始律》,对后世律法的创建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本文作者为季我努学社青年会会员雷晓凡。

历经了数十年的战乱,西晋王朝终于以武力手段攻灭东吴政权,中国大地复归一统。在新朝建立百废待兴之初,颁布律法、安抚人心成为了全国性政府的首要任务之一,西晋王朝的《泰始律》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宣告诞生。接下来笔者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该律法。

杜预

《泰始律》又称《晋律》,是晋朝施行的主要法律,也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成文法典。《泰始律》的制定很早就开始了,早在司马昭辅佐魏国朝政的元帝咸熙年间,就“患前代律令烦杂”,命贾充、羊祜、杜预、裴楷等十四人在前代律法的基础上修订律令。至晋武帝泰始三年(267年)完成,次年颁行全国。因该律法颁行于泰始年间,故也称《泰始律》。

晋武帝

《晋律》内容保留了汉代《九章律》的盗、贼、捕、杂等七篇,新增十三篇,共20篇、620条、27600字。20篇分别是:刑名、法例、盗律、贼律、诈伪、请赇、告劾、捕律、系讯、断狱、杂律、户律、擅兴、毁亡、卫官、水火、厩律、关市、违制和诸侯。由于晋律内容过于精简,杜预等人还对律法条文进行了注释,与晋律同时颁布并行了《晋令》40篇,《晋故事》30卷,因此《泰始律》又被称为“张杜律”。这些均对后世律法创建产生了深远影响。

与泰始律相关的古代著述

晋代所颁布的《泰始律》还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引礼入律”的典型代表,故而《泰始律》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算得上是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较为典型儒家化法典。“引礼入律”是中国古代律法发展史上的重大关节,也是儒家思想在司法上的重要体现之一。有学者认为其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但大致上可以从文化和政治、经济三个方面观察。从文化根源看,儒家文化体系中的“礼”有区分贵贱等级、定分止争的功能,自然和可以和法律“合流”。从政治因素看,晋代皇族司马氏所倚仗的统治阶级是世家大族,建立的是门阀士族统治,所以任用儒家士族来制订、解释新的法律,而这些律法毫无疑问地体现着创作者们的文化背景。从经济原因来看,民本思想是礼的重要内容,在刚刚结束了长期战乱后的社会,亟需某些思想文化来发挥指导作用,“引礼入律”有助于恢复经济、安定民心。

参考资料:

1.张晋藩 等:中国法制史

2.堀敏一:晋泰始律令的形成

3.吴秋红:晋代“引礼入律”论略

4.张建荣:试论《晋律》的刑制特点与理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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