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以后,黥刻之刑沉寂多年,到了五代时期,诸侯跋扈,天下大乱,许多人对奴仆滥用私刑,把面部黥刺当成一种惩罚手段,这种风气一直沿袭到北宋。
北宋初年,朝廷多次明令禁止这种做法,士庶之家的奴仆有犯法之事,必须交到官府处置,不得私自黥刺。
北宋立国之初,法制森严,刑罚中开始有“刺配”一条。宋朝对黥刑的恢复,本质上是一罪多刑,罪犯要受杖刑,然后被刺面,再发配到遥远的异乡,从立法的精神上看,这其实是一种倒退。
从《宋史·刑法志》来看,宋朝时为罪犯黥刺的部位也有许多变化,除去额头和手,还有耳后,比如犯盗窃罪,要在耳后刺一个圆环,被判徒刑和流放的,要在耳后刺方块,被判杖刑的,刺圆形。如果三次被判杖刑,要把黑色的圆形标记刺到脸上。法律中对所刺图形的尺寸也有明确规定,即“径不过五分”,推算一下,其面积比手指甲稍大一些。
与北宋并立的辽国也有黥面的刑罚。从史籍上看,辽国的刑罚一共有四类,分别是死刑、流放、徒刑和杖刑。徒刑分为终身、五年和一年半等几种,杖刑所用的刑具有沙袋、木剑、大棒和铁骨朵等,但可以花钱赎买,比如杖一百,犯人如果拿出一千钱交给官府,就可以免去皮肉之苦。
黥刑是上面四种刑罚的补充,可以兼而行之。比如一个人三次犯盗窃罪,就要黥额,并判刑三年。如果四次盗窃,则黥面,并判五年徒刑,如果再犯,就是死罪。
辽兴宗重熙年间,有官员指出,身犯重罪的犯人,除去徒刑,还要受杖刑和黥面,相当于一罪而三刑,不太妥当,建议免去黥面之刑。辽兴宗同意这个建议,批示说:“犯罪而能悔过自新的人,就算是可用之人,如果施以黥面之刑,终身为辱,实在可惜。”
那以后,辽国对黥面有了更严格的限制。如果奴婢偷盗主人的财物,主人只许在奴婢的手臂或者脖子上刺字,不许刺到脸上;终身监禁的犯人,也只许在他的脖子上刺字。初次犯盗窃罪的犯人,官府只能在他的右臂刺字,第二次盗窃,刺左臂,三犯刺右颈,四犯刺左颈,五犯则直接处死,基本上禁止了黥面和黥额,顾及了罪犯的一些尊严,反而比北宋的刑法更显人道一些。
元代法律中对黥刺有类似的规定:初犯盗窃罪的,在左臂刺字;第二次再犯的,在右臂刺字;第三次盗窃则在脖子上刺字。犯强盗罪的,第一次就在脖子上刺字。不过,如果犯盗窃罪的是蒙古人或者妇女,则不刺字。
已经刺字的罪犯,有擅自除去黥刺的,如果五年之内没有再犯,则不追究。如果重犯,则把去除的黥刺补刺上去。另外,元代法律禁止对家奴施以黥刺,不许为逃跑的家奴刺面,有触犯者杖六十。
元代刑法中还有一个特殊的规定,如果一个人犯了盗窃罪,却发现他的左右两条手臂上已经纹过身,就在纹身的空白处黥刺。罪犯在黥刺之后自己又私自纹身,把手臂上的黥刺遮盖,如果下次再犯,就要刺在手背上。犯强盗罪的,如果脖子上已有纹身,则在空白处黥刺。
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在元代时比较盛行纹身,法律中才会有这些特别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这些规定反过来又会鼓励那些罪犯纹身,以遮掩丑迹,混淆视听。
明代刑法中关于黥刺的规定与前朝差不多,又特别规定,凡是擅自去除黥刺的,打六十棍,并且补刺。
八旗军入关,中国社会大幅倒退,在臭名昭著的“逃人法”中就有黥刺之法。明末清初,清朝统治者掠掳大量汉人,世代充当满人的奴仆。这些汉人不堪忍受压榨和禁锢,纷纷逃亡,朝廷于是专门制定“逃人法”,其中规定:逃人第一次被捉,黥刺右颊,鞭刑一百以后归还原来的主人。如果再次逃跑,捉到以后黥刺左颊,鞭刑一百之后归还给原来的主人。第三次逃跑,被捉之后要被判处死刑。而且凡是窝藏逃人的百姓,要比逃人受到更严厉的惩罚,本人处死,妻子和家产一律籍没入官,连左右邻居也要受到株连。
以后因为汉人的反对,“逃人法”逐渐放宽。到了康熙初年,规定七十岁以上、十三岁以下的逃人,无论男女都不再鞭刺。如果逃人能投案自守,也可以免去鞭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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