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夫权时代,女性改嫁在宋朝将面临什么?

女性被视为男人的附属品这个基调一直贯穿整个封建夫权时代。“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从一而终”“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这些说辞也是套在女性脖子上的沉重枷锁。

虽然如此,封建时代的女性在婚姻上还是有一丝缝隙可以喘口气,比如女性离婚与再嫁,也是有少部分存在的。尤其在宋朝,女性改嫁在法礼上都是被允许和保护的,甚至得到提倡。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从一而终”“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这些枷锁,是程朱理学提倡的。程朱理学派的人物,都是维护夫权的强硬分子。“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来自于北宋理学家、教育家程颐一次和别人的谈话。程颐和他的哥哥程颢史称“二程”,是理学的创始人。到了南宋,朱熹把“二程”的理论重新翻找出来,作为劝人守节的工具。宁肯饿死也不能改嫁,否则就是失节,在今天听起来透露着对人性浓浓的寒意。

宋朝女性改嫁被宽容地对待,与理学在宋朝发端并不矛盾。程颐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在非正式的场合偶然提出的。他自己并没有反复地大肆宣扬。朱熹一直是个地方官,没有在中央担任过职务,他提倡的也没有被政府承认和重视。还有更重要的一点,“程朱”的思想在宋朝的地位和影响力其实并不大。只有到了明代,当时的文人把程朱理学翻出来当作金科玉律,在明清两代才起到很大的影响。

程颐

程颢

理学歧视女性,认为女子无才便是德,可是司马光就提倡女子可以读书。

理学反对改嫁,范仲淹的母亲就是改嫁的。他儿子纯祜早死,儿媳守寡。后来他的学生王陶丧妻,于是范仲淹把自己的儿媳妇改嫁给学生了。范仲淹还立下家规,以后凡是家族中的女子改嫁,一律资助二十贯到三十贯。

范仲庵

即便是程颐自己,也没有做到遵守自己所说的。他的外甥女丧夫之后,他怕姐姐过度悲伤,就把外甥女接到家中,然后再让她嫁给他人。

从总体而言,在宋朝比较开明的政治环境中,女性的地位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相对来说是高的。比如法律规定,未出嫁的女子和男子一样享有继承权;兄弟姐妹之间打架,兄弟把姐妹打伤了,轻则打板子,重则坐牢甚至流放;阻止女子改嫁也是被法律认为有罪的。

谈到改嫁,只能是离婚和丧夫之后的事。丧夫不必说,在宋朝,离婚分为三种形式:七出、义绝、和离。

另外,宋朝法律也规定了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妻:

经持舅姑之丧不去:妻子在公婆去世后服过丧的,不得休妻。

娶时贱后贵不去:妻子在丈夫贫穷时嫁给他,丈夫富贵发达后不得休妻。

有所受无所归不去:如果妻子被休之后,没有生活来源,娘家也无人可依,不得休妻。

这三条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女性的权益。

宋朝夫妻离婚的第二种方式是义绝,法律规定也比较详细。简单来说,如果夫妻殴杀对方长辈和亲人,夫妻双方的长辈和亲人之间互相杀害,妻子和丈夫近亲通奸,妻子想要谋害丈夫这几种情况发生,官府会强制判决夫妻离婚。

夫妻离婚的第三种方式是和离,即和平分手。没有共同语言,只要双方自愿,可以离婚。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丈夫三年不归家,逼妻子为娼,犯罪流放外地等,妻子可以提出离婚。

封建时代,允许离婚和禁止离婚比较,是一大进步。宋朝的三种离婚方式,总的来说,对男性有利条款的居多,但也能看到女性权利在法律上有所体现。

女性在离婚或者丧夫之后,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另嫁他人,这是受宋朝法律明文保护的,任何人不得阻挠。

包括皇帝在内的宋朝人,把女性再婚看得很自然,很淡定。社会风向总是跟着上层转,上层社会尚且没有把女性再婚看得大逆不道,理所不容,那平民社会的女性再婚肯定就更为平常了。史料记载了一位叫阿区的女子三易其夫之事:阿区的第一任丈夫叫李孝标。李孝标死了以后,阿区改嫁李从龙。不幸的是,李从龙又死了,阿区后来要再次改嫁梁肃。这下,第一任丈夫的弟弟李孝德来干涉阻挠,把此事告上公堂。当时处理此案的官员说,阿区现在的丈夫死了,至于她再嫁与否,都是她个人的事情,官府不能干预。

宋朝的法律还规定,女子丧夫,如果她立志守寡,她的祖父母和父母有权力强令她改嫁。如果不令寡妇改嫁,反而会授人以柄,成为别人攻击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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