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在中国存在了上千年的场所,民国之后则被彻底查封消失了

我国娼妓之起源,大概胚胎于周襄王时代,齐国管仲之设女闾,即始作俑者。《战国策》二卷“东周”引周文君云:“齐桓公宫中女市女闾七百。按周礼——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则一闾为二十五家。管仲设女闾七百,为一万七千五百家... ...”

其实,中国古代娼妓的出现,并不全是来自于男人的贪欲,从某种方面来说,也是顺应社会发展的产物。就好像,无产阶级领袖恩格斯所说的一样:“娼妓也是对一夫一妻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进行的补充。”而在中国,这种情况还要更加复杂一点。

这似乎成了一场从当朝者到平民百姓都参与的事情。

众所周知,古代中国社会,其实也是一夫一妻的制度,只不过是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度。一些有条件的男子,当然大多是富豪乡绅或者王宫贵人,可以在拥有自己的妻子之外,另外再可以在自己能承受范围之内拥有妾和婢。妾和婢的地位与妻子有着天壤之别,她们不能单独拥有自己的丈夫,而丈夫在名义上是妻子的人。

而且妻子是家庭名正言顺的女主人,可以随意号令妾和婢,让她们服侍妻子。而且,尽管如此,她们也是属于这个家庭的,如果,男主人要强行和她们发生某些关系,那她们也是不能拒绝的。但是,男主人也不是可以随便轻薄婢女,大多数婢女是可以在卖身期满之后继续出嫁的,要是男主人有意于她,必须在之后给她一个名分,收做自己的妾。

但是,古代的中国社会是一个很要面子的社会,你在自己家里关起门来怎么乱都没关系,但是,你不能把不光彩的事情闹到门外去,所谓家丑不可外扬。比如,你不能和有妇之妇,寡妇或者未出嫁的姑娘平白无故的发生关系,除非你会娶她。而且,这份关系还不能影响到你自己家夫妻之间的感情。

这些规定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可以说,这些规定不仅是社会风气的底线,也很符合儒家“天下大同”的观念。因为,如果是有夫之妇,那就会破坏别人的家庭,给别人的婚姻带来不愉快,这不是君子的行为。如果,对方是还待字闺中的姑娘,那么,若是玷污了她,就会让她的名誉贞操受到伤害,还会让本来可以娶她的人碍于颜面和舆论压力不能再娶她,这就影响了别人的利益。

所以,这两种行为,不仅是小人的行径,会败坏社会风气,还会破坏社会的公平,造成社会的动荡,这是当权者所不能容忍的。这是对于人们应尽的社会义务的规定,那么,有义务就必然会有权利。随着城市经济的繁荣,金属钱币的出现,城市人口大量增多,想必也就诞生了娼妓衍生的土壤。

古代的当权者也会适当体会人们的需求,允许国家拥有适量娼妓的存在。而且,从娼妓本身来说,她们大多数是被卖身到青楼妓院的,已经不是自由人了。卖她们的人,大多数都是父母以及其他一些家里人,或者因为家里穷的揭不开锅,没办法养活这个女孩子,或者是爹不亲娘不爱或者父母双亡,卖到青楼里来为自己谋一条出路。

妓女作为她们的职业,对于这些肩不能扛,手不能提,并且,社会不提倡女子抛头露面做生意赚钱的女子来说,是唯一一个还算轻松的挣钱渠道。况且,其中有一些艺伎不卖身,而是凭着琴棋书画等等高雅艺术赚钱。等其成名之后,也会有各种世家公子,慕名而来,豪掷千金为求一面,说出去也算是一桩风流佳话。

再者说了,这些青楼里的是是非非,基本上都是可以用钱解决的,能用钱解决的问题,对于有钱人来说也不会是什么大问题。就算有妓女在一夜情之后死乞白赖的非要嫁给这个男人,那也好说,娶回家纳个妾也不算什么难事,只要不会影响到正室的地位就行。就算以后会落人话柄,总比私通什么来的要光彩一些。

所以,于情于理,当权者都会对这些娼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般不会对她们赶尽杀绝。《说文解字》中解释“妓”为:“妇人小物也,从女支声,读若跂行。”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古代娼妓的地位之底下。其实,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古代的当权者本身大多也是荒淫无度的,尤其明朝中后期,亡国的主要原因就是皇帝的颠鸾倒凤,不理朝政。

但是,总结说来,这种制度,最后受到毒害的都是这些女子。一旦投胎技术不好,生养她的是个穷人家,遇上灾年什么的,说不定就会把她卖去妓院换得温饱。进了妓院之后,从此就开始作为社会底层人士的悲惨生活。若后来有了一个稳定的去处还算好,运气再差一点,是做人家的妾,那么,很有可能就要忍受正室的毒打谩骂。

直到清末民初之时,香港的妓女称为阿姑、老举,妓院集中在水坑口,後来迁移至石塘咀,为著名的塘西风月所在地。至于现代,49年之后不久,政府通过查封妓院、惩治老鸨和改造妓女等措施取缔了中国几千年的娼妓制度。

可以说,从古至今,当女子没有什么是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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