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间的流逝,我们作为90后的负债人并不像大家所说的那么“无所事事”,在我们“欠债”的这几年中,我除了每天遭受到各种P2P平台委外的“身份不明”人员的侵害,我们同时也在通过互联网学习法律知识,而当我们把学习到的法律知识运用的对付这些“身份不明”的非法讨债人员的时候,就意味着我们不再是以前的“懦夫”了,作为90后,我们受到过九年义务教育,我们更受到过父母教给我们做人的道理,而不管是教育还是道理,他们都教会我们不要“向犯罪分子低头”,甚至于,他们教会我们作为中国公民和犯罪分子的“抗争”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不是他们所说的,我们不还钱就是“老赖”,更不是他们说的,我们是“失信人员”,该还的,我们一分钱都不会少,但不该还的我们一分钱都不会还,这才是真正90后年轻人该做的事。
说实话,在最近这几年里,有太多的年轻人因为这些没有资质的P2P平台和他们委外的“身份不明”人员而陷入负债的“无底深渊”,而我们到底欠不欠钱在这几年里也根本不是我们能说的算,最关键的是,我们即使借款了,那么也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利率偿还贷款,这也是中国公民该做的,但是,如果要我们偿还法律上的“无效债务”,我们绝对不能妥协,因为这样的债务并不受法律保护,更是因为这些无效债务更像是这些“身份不明”人员在利用非法的手段逼迫我们偿还的,而这种行为不仅仅存在催收非法债务行为,还存在“敲诈勒索”行为的存在。
或许我们这样做有人会说我们是“老赖”行为,但是不知道大家想过没有,中国是一个法治社会,每一个人必须得尊重法律,而法律上规定的无效债务,我们凭啥偿还,这可都是我们的“血汗钱”啊。
或许也会有人说,当初借款的时候为什么不这么说,现在说这样又能怎么样呢?说实话,在当初借款的时候有几个人知道会有砍头息、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等啊,他们在宣传的过程中可是说“低利率 信用贷”啊,而他们利率不仅没有底,而且还通过虚增各种额外的费用累积我们的债务,这都是我们在贷款之后才知道的?
而这种行为本身就属于欺诈行为,试问一下,有谁真正的仔细的看了这些P2P平台的电子合同条款了,而通过线下贷款的有几个人阅读国这些电子合同条款呢?是您们自己不读,还是所谓的业务员根本不给予机会阅读呢?
河南的高先生向我们阐述了他借款的过程,从开始进到手机店里,这个业务员一直拿着我的手机和一个平板进行操作,在操作的过程中,他还给我拍照,甚至还合影,但是最后我仅仅签了一次的签名,而实际到账的金额与实际借款的金额也存在很大的差距,但因为急用钱的关系,我当时也没有想那么多,但是,在我还款的时候我发现,这根本不是他们自称的“低利率”,因为在还款的时候我看到月利率3.8%,而且还存在所谓的月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等,加起来每个月的利率就高达11.3%了。
一个月11.3%,不知道大家想过没有,这一年的利率是多少呢?我们看到很多人认为,既然你都签名了,为何不承认的,“欠债还钱 天经地义”这可是从古至今的一句话,而这句话很多借款人却都想反驳,因为他们签订的仅仅是借款的合同,对于担保合同、保险合同都是这些P2P平台非法复制的签名,而我们承认我们签名的借款合同,但是我借款2万元,12期我都还款了高达2.5万元了,早超过国家规定利率红线了,我们凭啥还要认呢?
就算是“欠债还钱 天经地义”那也得是法律承认的合法债务啊,法律都规定的“无效债务”,按理说这都是我们自己的财产,我们凭啥要给她们啊,凡是做事得有个底线,更要遵守我国的法律,我们依法偿还债务有什么错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新的司法解释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况且说,我们不需要偿还36%以上的“无效债务”,可是受到法律的支持,甚至于我们还可以要求P2P平台返还啊,说白了,当我们要求P2P平台返还无效债务的时候,他们拒绝依法返还无效债务,这又和“老赖”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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