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2年第12期P99—P100
作者:朱仁显 樊山峰 单位: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 厦门大学政治学系,原题《智慧政府的认知迷思、内在意蕴与建设进路》,摘自《东南学术》2022年4期,刘倩摘
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为基础的信息技术革命推进了传统金字塔式的政府组织结构和权力结构的变革,一个分散的、合作式的、网络化的政府形态应运而生,这种形态的政府就是智慧政府。毫无疑问,信息与通信技术驱动了政府在理念、组织、机制、效能等方面的全方位变革,但智慧政府的建设应该超越技术迷思,避免以技术应用为核心的实践进路,最终达成技术与价值的统一。
智慧政府的认知迷思
(一)主体迷思:以智能政府代替智慧政府
智能是一种认识、理解客观世界,发现客观世界存在的问题,并运用知识、经验等解决问题的能力。智慧除包含上述能力外,还涉及价值观方面的内容。简言之,“智”乃智能,“慧”乃人文属性,“智慧”涵盖“智能”。智能政府不过是人们基于智能化技术,赋予政府中的物(包括设施设备和植入设施设备中的信息系统)表面的智慧(即智能)。相较而言,智慧政府是以政府中的公共管理者为主体,注重治理思维的智慧化和治理理念的人文性。因此,彰扬人在智慧政府中的主体地位,发挥人之智慧的导引作用,对于建设理想的智慧政府而言是很有必要的。
(二)工具迷思:技术优势难掩政策失灵
大数据、算法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工具虽具优势但非万能,它们在数据获取和决策支持方面至少存在着三点不足。一是技术鸿沟和信息鸿沟的存在使得一些弱势群体无法进入智慧政府的技术感知范围,难以全景展现社会现实;二是社会关系具有分散性、动态性和情境性,而获取社会信息的技术标准则呈现出简单化、静止化和量化等特征,二者间的矛盾将使得社会信息捕捉存在结构性偏差;三是大数据技术尚未解决变量间因果性和相关性的争论,算法推荐和数据分析也常常带有误导性,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会受到质疑。
(三)过程迷思:化约主义失落价值关怀
在实践过程中,智慧政府的治理存在着将客观治理对象“化约主义”理解的倾向。第一,规范化运作代替了问题的实质性解决。技术导向的智慧政府愈发注重数字化和理性化的治理手段,提升了治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但这种“留痕主义”的治理过程催生了形式主义,不能切实解决公众关心的社会问题。第二,技术化治理遮蔽了公共价值追求。由于大众缺乏技术和政治资源,而拥有先进技术和丰富资源的政治精英和公共部门将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占据有利地位,能够对公共政治生活形成更大的影响。这样一来,政治权力的集中化趋势或将明显,多元共治价值与包容共享治理格局无法形成。此外,一些政府部门出于绩效考量,程式化、选择性地回应群众的意见和诉求,看似提高了回应率,但实际上未能提升公共服务的智慧化水平和群众的获得感,反而失落了政府治理的回应价值和人文价值。
智慧政府的内在意蕴
智慧政府的本质属性是人文性,而不是技术性。以人文性为本质属性的智慧政府与电子政府、数字政府、智能政府等形态各异的政府之间的核心区别不在于技术手段和治理工具的优劣,也不在于组织结构上的调整,而在于智慧政府更加重视人的智慧和人文价值。
(一)在主体层面上,凸显人的智慧与技术的智能
一方面,智慧政府强调人的智慧导引作用。面对纷繁复杂、动态变化、彼此交织的社会现象,智慧政府能够秉持非线性、相关性和人本主义思维,应用新技术、践行新理念,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强调机制创新和手段灵活性,有效应对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和新变化,彰显政府的治理智慧。另一方面,智慧政府重视发挥技术的智能作用,最大程度地将人的智慧贯彻到治理过程中。
(二)在工具层面上,要技术性与社会性并重
智慧政府应当更强调技术与社会的深度融合,结合微观的社会数据和宏观的社会状态来综合分析社会的运行和发展。一方面,智慧政府强调发挥技术在信息收集和数据处理方面的优势。为此,智慧政府应将技术资源向匮乏地区倾斜,不断完善和升级信息基础设施,形成全域覆盖的数字网络,提高数据收集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智慧政府更加注重治理的社会性。应当充分考虑技术应用的情境,因人因地因时制宜,并顾及技术应用的现实性。
(三) 在过程层面上,强调实质效果与价值关怀
智慧政府的治理过程是充分践行其代表公共利益、行使公共权利、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承担公共责任、维护公共秩序等职能,切实深入社会现场,识别并化解真实社会问题,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塑造积极有为的政府形象。同时,智慧政府也强调公共价值关怀,始终以公众的需求为导向,以社会满意为目标,通过有序推进政府公共服务的智慧化,来逐步实现智慧政务,打造智慧社会,让公众安享智慧生活。
智慧政府的建设进路
(一)逻辑起点:政府的目标和需求
一是满足公共参与的要求,政府借助技术进一步推动数据共享与信息开放,提升公共服务和治理的透明度,打造多元共治的治理格局。二是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一方面,公众对美好生活诉求与日俱增,对政府治理与公共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虚拟空间不断扩张并与现实社会相交织,社会环境和社会问题开始以数字化的形式呈现出来,政府面临的治理形势日趋复杂。三是符合绩效考核的要求。地方政府如要在新一轮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浪潮中稳站潮头,就必须树立新的治理观念,主动拥抱新的技术,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才能实现预期的治理绩效。
(二) 运转关键:组织与技术的互构
技术与组织之间的相互建构表现在:一方面,政府在技术采纳的前提下,变革或重塑原有的行动者关系网络,开放、透明、精细化、高效率成为政府的新特征,原本的政府组织结构、工作任务、成员角色、功能属性被重新规划。另一方面,技术在应用过程中不断根据场景和对象调整技术手段,寻找最为合乎组织发展和效率提升的技术产品和治理工具。
(三) 效能源泉:人的素质提升
智慧政府的本质在于新的治理理念、治理结构、治理模式和治理方法,需要其内部行动者和外部参与者主动去理解、把握、阐释、运用。因此,智慧政府的内部行动者和外部参与者的信息素质和参与能力的提升,对于智慧政府能否实现治理效能十分重要。
对于内部行动者来说,仅仅依靠技术升级,容易导致治理“缺位”“越位”“不到位”等现象,引发治理危机。对于外部参与者来说,数字鸿沟、信息孤岛、数字分化等问题仍然广泛存在,弱化了其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这些内外治理风险背后的关键致因既包括领导的观念、组织的理念、管理的能力和宏观的规划等政府内部因素,也涉及公众的思维培育、能力建设和参与度提升等外部要素,这一切都指向人的综合素质。为此,智慧政府应当在提升公共管理者和公众的技术素养和政治素养方面加大投入,增强发展动能。
(四)结果实现:制度机制的优化
智慧政府应该着力解决如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要制定规范技术应用的制度,包括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体系,设置技术应用边界,倡导技术应用的道德准则。二要优化智慧政府的监督机制。一方面推动技术应用监督制度化、法治化;另一方面借助技术落实对“技术官僚”和知识精英的常态化和全过程的监督,约束其技术滥用行为。三是强化治理效能的评价体系。既要形成智慧政府的内部评估机制,又要推广第三方评估机制,引入大众评价机制。四是完善技术风险的责任追究制度。应建立健全投诉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申诉制度、司法救济制度等。确保智慧政府运作中的技术责任可追溯、技术损害可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