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及查询制度
为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根据相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特制订以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信息公开及查询制度。
一、信息公开
1、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3)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
(4)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5)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6)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7)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8)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其中,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应该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
2、应该公布的资料应该张贴在小区公告栏,如果小区相关规约中有要求的,还应公布到每个门牌幢出入口,或者业主大会的网络信息发布平台。
3、信息的公布至少不得少于7天。张贴公布的,应进行拍照存档。
二、资料查询
1、查询范围:
业主可以查询业主大会、业委会已经向业主公布过的公开信息资料,可以查询与自己共同管理物权相关的业主大会物业管理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讨论记录除外)。
2、查询时,须先确认查询业主身份。查询时,查询业主须在查询记录表上签字。
3、涉及应保密资料(如商业秘密、业主身份信息等)的查询的,查询业主应该先签订保密协议后,方可查询。
4、《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应在业主委员会接待场所放置复印件,随时接受业主查询。业主需要查询其它档案资料的,应先登记,接待人向业委会主任报告后,预约现场查询时间,按照约定时间现场查询。原则上,原件资料的查询一般不离开档案保管现场,以确保原件资料的保管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