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中,每个人都要付出,同时也要收回点什么,这是供求规律。
——罗曼·罗兰
近日,广州某论坛上一个帖子引起了很大的争议:讨论的焦点是,男方婚前买了房,不愿意加女方名字。女方就直接拒绝了给男方彩礼,并提出了3条婚前协议:不帮男方还房贷,并只愿承担50%的生活开销;不接受成为全职太太,琐碎事两人分担;女方不照顾男方父母。
“你不加我名字,我家人怎么放心我嫁给你?”
“你不加我名字,是不是不够爱我?”
“你以为我要加名字,是为了贪图你的房子吗?”
“……”
这些熟悉的对话,又浮到了你我身边,甚至也发生在你身上。
男人很难理解女人的这种“安全感”。而女人认为:连这样的承诺都给不了,你怎么值得我托付?
的确,男女思维模式存在不同。一方要安全感,一方质疑动机,再加上双方父母“舐犊之情”,演化成的“护犊之行”的化。在婚前的这一发问,不仅问住了疑惑婚姻的双方,也轻易地将多年的情感一枪毙命。
那么问题来了,房产证上加不加女方的名字,真的是保护婚姻的必要举措吗?
对女方来说,事实就是“加不加名字,该是你的还是你的”。
大学同学多多和女友晶晶恋爱七年,如胶似漆,羡煞旁人。
结婚前,多多靠父母支援买了一套房子,首付120万元,贷款80万元,本息合计235万元,并决定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两人共同偿还贷款。
也不知道多多使了什么“迷魂计”,对于多多“只登记了自己名字”的这一举动,晶晶爱他爱得深沉盲目,并无异议。两人欢欢喜喜结了婚。
结婚四年后,房屋价格已经增值到500万元,同时还欠银行65万贷款。
多多和晶晶因生活的争吵和琐事,矛盾越积越深,闹起了离婚。
在谈论起财产分割时,这套价值500万的房产,就成了双方家长关注的焦点。
晶晶父母一直埋怨晶晶:让你结婚前那么傻!房产证上为什么不写上自己的名字?你一个失婚妇女,分不了钱可怎么办?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应该归谁呢?
我们从新婚姻法中涉及的是否婚后购买、是否婚前父母出首付,父母帮忙还贷及婚前男方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三种情形进行分析。
1.如果是婚后购买的房子,只要不是父母全款购买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不用非要加上名字也有女方的份儿。
2.如果婚前父母出首付,婚后父母帮忙还贷款,写自己子女一个人名字,离婚时房子判决算子女一方个人财产的都极少。
3.如果是婚前男方付首付,不论女方婚后挣不挣钱,不论是否用女方的钱还贷,只要夫妻双方没有AA制的财产约定,那就是共同还贷,房子自然有女方的份儿,对女方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第一种情况很好理解,婚后购买房屋的钱,无论是父母给的也好,还是夫妻双方自己拿出的购房款,都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中积攒的财富,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还贷所获得的共同财产。
第二种情况就是,法官无法判定那笔父母在婚后帮忙还贷的钱,到底是父母给小两口的生活补助,还是只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因此多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鉴于该房屋是多多在婚前用父母财产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婚后两人共同还贷,因此多多的离婚故事,牵涉到了全部3种情形,怎么处理?法官也很头疼!
一般情况下,多多和晶晶可以根据房屋的归属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上诉到法院,法院一般会将房屋判给不动产登记方,也就是多多。之后多多需要偿还欠下银行的65万房贷款,同时鉴于两人婚后共同偿还房贷款,再加上房屋增值的情况,多多需要结合房屋的增值情况补偿给晶晶。
晶晶的父母可以放心了,即使房子没有加自己女儿的名字,但因为女儿晶晶在婚后与多多一同还贷,那么房子中属于晶晶的那部分就能分给她。
还有一种情况,即是:如果是婚前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按揭房屋,就房屋归属发生争议诉上法院时,法院一般会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有人可能会问,男方按揭买房付首付的时候,加上女方的名字,这样房屋被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时,不是分到的更多吗?
其实不然,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即是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并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首先双方可以协议房屋的所有权。既可以离婚后仍然按份共有,房贷共同偿还,也可以由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获得的一方,继续偿还贷款,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补偿一般为,首付、按揭贷款、以及房屋增值的一半。或者卖掉,先还贷,剩下的房款再平分。协议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也就是说,按揭贷款购房时就加上女方名字的情形,兜兜转转,最后又回到了提到的第三种情况:补偿女方的部分。
被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贷是要一起还的,责任是要一起担的。这样算算,其实加不加名字,最后分到的财产都是差不多的。
由此可见,以上提及的这三种情况,房子都跟女方有关系,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付出的,应有回报。总之“该你的终归有,不是你的莫强求”。
但这里要补充一点,关于婚后男方父母赠与这种情况。如果婚后父母全款买房,写自己子女一个人名字,那就是个人财产。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对这类属于个人一方的财产,社会中仍有某些少数高举“我是‘弱势群体’‘要求女权’”的女性,要求分走一杯羹。
她们由此产生的“受害者情节”,激发的自我保护欲,导致认为“自己不花一分钱,也可以理所应当地分走男方父母赠与给自己孩子的‘礼物’”。
这种行为已经跳脱出了要求男女平等的“女权思想”,而是一种所谓的“直女癌”。
同事的发小和女朋友在一起5年了,小两口一路走来各方面都很合适,准备结婚。本来约定俗成的男方买房,在这里有了不同的解读。
女朋友提出“要求男方全款买房,不接受婚后一起还房贷,并且只落女方的名字”。这一过分的要求摧毁了男方对五年感情的认知,也让双方的父母水火不容。本是一桩婚,未结缘却结怨,令人唏嘘。
我们无法去评断他们的感情真挚与否,也无法拿捏女方这一行为背后的心理。
但我能确定的是,这样无理的要求,怎么能说得出口,去“为难”一个即将跟你共度一生,走过未来几十年岁月的伴侣?
无论是源自对婚姻的失信,还是对男方的约束,这都不是你滋生“比起我付出的青春,钱还要少了”这种心态的理由。
在面对女方提出的“亲爱的,房产证上能不能加我的名字?”的要求时,男性可以试着做一些关怀女性的事。
既然从上述关于离婚后房产分割的相关法条的解读里,我们得出了“加不加女方名字,其实双方最后都能分到应分得的一份”这一结论。
那男方在面对自己心爱的女友提出的这一份爱的保险的要求时,能不能心存体谅一些?
而不是一味地认为那个曾给你欢笑,曾许你温柔,你认定要走一生的女孩是为了钱,是在计较,她的家人是在无理取闹呢?
因为房而嫁,傻!因房不嫁,蠢!女性要求加名字,是在当今极度物化的社会背景下,用看得见的财富给予自己经营婚姻的信心。
在“女权者们”内心,这一行为本质,是被“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潮牵制下的最后一块遮羞布。
我还想对至今还在给女孩们灌输“房产证上加你名字,万一离婚,你还能分到房子!”的广大父母一句忠告,真的别在还没听够“百年好合”的时候,讨论“万一离婚”。
我们应该明确,婚姻不是谁占谁的便宜,而是要两人携手共度一生,共担风雨,共享收益的开始。
保护你婚姻的,不是房产证上的名字,而是双方对爱情的忠贞和对婚姻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