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学法懂法】学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四)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
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前天学习了第三章《运行》
今天继续学习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健全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报。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和约谈制度。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国务院电信、公安、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和协作配合,依法开展联合执法等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猜你还想看:
【学法懂法】学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三)
【学法懂法】学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二)
【学法懂法】学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一)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