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历还是阳历?法官明察秋毫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

2018年5月29日,通州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贺某盗窃案,原本是一起常见的刑事案件,却因被告人贺某的生日是阴历还是阳历导致被告人身份发生转变。

2018年1月31日7时许,被告人贺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某村李某的暂住地内,趁李某熟睡之机将李某裤兜内的现金人民币2100元及放在床上的苹果牌手机1部盗走,经认定,手机价值人民币890元;被告人贺某于2018年3月16日在通州区马驹桥镇某网吧被民警抓获;手机已经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于2018年4月24日向通州法院提起公诉,收到案件后,细心的承办法官发现贺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户籍证明上的出生日期均为2000年1月16日,而案发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考虑到我国山东、河南以及东北、西北等偏远农村地区仍有不少人使用阴历生日,而贺某出生在黑龙江省讷河市的农村,若贺某的出生日期为阴历的话,那么案发时贺某极有可能是未成年人。为了查清贺某的出生日期,充分保障贺某的权益,承办法官当即决定对被告人贺某的出生日期展开调查。承办法官先后联系了被告人贺某的父亲、姑姑及老家村里的邻居,贺某父亲十分肯定地告诉法官贺某系2000年正月出生,贺某户口登记的是阴历生日,而贺某的姑姑及三个邻居也表示他们与贺某同属一村,贺某确系出生在正月,老家人都是按阴历登记出生日期。向证人了解完情况后,承办法官依法提讯了被告人贺某,贺某表示1月16日是其阴历生日,这么多年来其一直过阴历生日。经过调查,承办法官认为公诉机关起诉书认定贺某出生日期有误,其出生日期按照阳历计算应为2000年2月20日,案发时贺某应为未成年人。

2018年5月29日,通州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未成年被告人贺某盗窃一案,庭审中,贺某的姑姑和一名邻居作为本案的证人出庭为贺某作证,法官以庭审实质化的方式查明了贺某的出生日期,同时考虑到贺某自幼因母亲离家出走、父亲常年在外打工等原因缺少家庭的关爱和温暖而走上犯罪道路,通州法院专门聘请心理辅导老师全程参与庭审,并在庭审结束后为贺某进行了心理辅导。

随后,通州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考虑到被告人贺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通州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贺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贺某当庭表示不上诉,经过法庭教育和心理辅导老师的耐心讲解、疏导,贺某认识到自己法律知识的欠缺和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表示深深的忏悔,并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供稿: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摄影:赵海莹 乔丹琦

编辑:郑纪优 汪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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