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司法」醉驾案庭审走进驾校,法官寄语警示市民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以来,由于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酒文化”盛行、酒后心存侥幸等原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屡禁不止,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为进一步提高群众对危险驾驶的认识,提醒交通参与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害,提倡大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2018年5月30日,盘龙法院在晋宁区一乘驾校本部开展了“阳光司法”庭审活动,公开审理了二起危险驾驶案件,公开宣判了四起危险驾驶案件。

本次阳光司法采用了打包式巡回审判,组织教练、学员参加旁听,邀请媒体进行报道,集中释法,教育一片,从源头上敲响了警钟。

案情回顾。

2017年7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云***号微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穿金路时,与申某某、李某某、雷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连环追尾事故,致四车不同程度受损、申某某及其车上乘员王某某轻微伤。被告人高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303.72mg/100ml。

2017年10月1日,被告人钱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越野客车逆向行驶至昆明市红云路时,与欧某某、李某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擦碰,逃离现场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钱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242.19mg/100ml。

经审理,盘龙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受到刑罚处罚,本次属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二人血液酒精含量均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均从重处罚。最终,法院均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对被告人钱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

庭审延伸。

宣判后,盘龙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晓萍介绍了盘龙法院自2012年至2017年审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情况,分析了危险驾驶案件高发的原因,并就如何遏制危险驾驶案件提出对策及建议。随后宣读了法官寄语,倡导大家一起,共同营造平安、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维护公共安全。

通过开展“阳光司法”活动,让司法贴近群众,扩大宣传效果,力求让大家都认识到,安全驾驶涉及千家万户的平安和幸福,警示、提醒广大市民牢固树立“酒后禁驾”的意识。

法官寄语。

酒逢知己千杯少,但一滴酒一场祸,一起事故一身过。

醉酒驾车雾里看花,幸福家庭水中捞月。我国交通事故年死亡人数高居世界第二位,其中很大一部分就是酒驾、醉驾造成的悲剧,必须对于酒驾、醉驾给予严厉的惩处,以此挽救更多的生命和家庭。

人人都会被牵挂。一起起事故的背后,无一不是父母、夫妻、子女的牵挂与伤痛,如果数字是冰冷的,法律是无情的,那么鲜血是滚烫的!从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许您是驾驶员,也许您是受害人,也许您是旁观者,但无论您是站在什么角度,肯定都不希望这种不幸降临在自己和家人身上。

在此,我们敬告交通参与者们,您所掌握的方寸不仅只是您自己的,也是您背后的父母妻儿,更是他人的父母妻儿,这条路上不容许存着丝毫的侥幸心理。千金万银,难比性命之贵,千恨万悔,难补酒驾之祸。

法律链接。

危险驾驶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该行为给他人的人身、财产及公共交通安全所带来的危险程度。

量刑时,往往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酒精含量,醉驾发生的时间和地点,醉驾行为是否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被告人是否因酒驾或者醉驾受过行政处罚,是否无证驾驶,是否有自首、赔偿等法定、酌情从轻减轻情节,根据被告人醉驾行为危险性的大小区别对待,宽严相济,这样才能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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