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首次建立药企负面清单

近日,辽宁省首次建立负面清单,推动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负面清单主要内容是:

1. 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

2. 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

3. 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

4. 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

5. 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

6. 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

7. 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

8. 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进行温湿度监测;

9. 擅自改变注册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药品;

10.向药品零售企业、诊所销售药品未做到开具销售发票且随货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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