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诉讼时效就不能再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了吗?

我们经常会听到一类案子,如老人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未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等,而这中间有很多案子因为过了诉讼时效导致原告败诉。关于抚养费、赡养费以及扶养费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

终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对此有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针对“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的不再适用诉讼时效 ,简单说就是 什么时候都可以追索这三费,而不受一般诉讼时效的限制 了。

本期案例

白先生与丁女士于2006年9月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前育有一女,白某。

双方离婚时约定女儿跟父亲生活,母亲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虽然丁女士平时支付了部分抚养费,但还是拖欠了从2007年开始到2014年的抚养费共计16500元。

因此,2017年10月,白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女士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6500元;同时,由于当地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原先200元/月的抚养费标准已经不够支撑正常的生活开销,因此白某还要求增加抚养费至1000元/月。

丁女士则表示,自己已经支付抚养费了,即使没有支付,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而且自己生活也很困难,无法支付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

法院认为:虽然丁女士表示已支付了抚养费,但仅提供自己书写的记录证明,白某对此记录真实性不予认可,而丁女士又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于丁女士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此外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因此判定丁女士支付之前拖欠的16500元抚养费。

此外,法院经调查,原定的200元/月抚养费确实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因此根据本地物价以及被告的工资水平综合考虑,判决自2017年10月起丁女士需要向白某支付抚养费500元/月。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有支付赡养费、抚养费以及扶养费义务的人,不能再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未成年人。父母在考虑离婚的时候,也需要多考虑考虑自己的子女,慎重做决定。

那么,除了上面提到的支付三种费用外,还有哪些请求权是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呢?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此外,大家还要注意一点,我国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已经从原来的2年改为3年。

当然,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所以各位还是要及时处理自己的纠纷,以防止过了诉讼时效,导致不必要的烦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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