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票高价退改签成行规?法律专家详解机票霸王条款

光明网记者 吴晋娜

一张机票在航空公司官网上的票价为含税930元,然而在互联网订票平台上,这张机票的代理商却要求,起飞前24小时前退票费为3000元,起飞前24小时后退票费3800元,退票费用3倍于机票原价。

近日,因为这则消费者向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反映的案例,让机票高价退改签的话题成为互联网上热议的焦点。网友和媒体纷纷发现,在各大互联网订票平台上,退改签费用高于机票票面价格的现象非常普遍。

就机票退改签存在的霸王条款问题,光明网记者采访了相关领域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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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票退改签的问题不能全靠市场去解决

退票费用3倍于机票原价的新闻引发关注后,5月4日,江苏省消保委分别向调查所涉七家互联网机票销售平台和八家航空公司发出约谈函。

一个月后,也就是6月5日,江苏省消保委公布约谈结果,提出了实施差异化合理的“机票退改签阶梯费率”以及打破“特价机票一律不得退改签”的霸王行规。

这次事件引发关注的源头是消费者投诉机票退票费是机票价格3倍导致的。从市场来看,退改签费率奇高,这样的状况归根结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问题的症结在哪里呢?

对于这个问题,IT和知识产权律师、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认为,从表面看,机票退改签费用过高主要是航空公司或机票代理商的原因所致。

“其实,根本原因在于,国家对机票退改签费用实行的是市场定价机制,缺乏相关规范及监管,导致航空公司或机票代理商为了自身利益,各自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赵占领表示,在现实中,因为缺乏对机票退改签机制的监管,甚至出现了有的机票代理商主要靠高额的退改签费用获利,这已经成为一种行业潜规则。

退票费用3倍于机票原价的新闻引发如此之大的社会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与互联网平台、航空公司的协商如此艰难,赵占领进一步认为,这也说明了机票退改签的费用问题不能完全靠市场来解决,这些年来机票退改签的种种乱象,也说明需要政府部门应该尽快去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并强化监管。

全面实行“机票退改签阶梯费率”并非易事

在这次约谈结束后,江苏省消保委提出的建议中,其中重要的一个就是建议航空公司施行“机票退改签阶梯费率”。

消息发出后,很多消费者乐见其成,纷纷表示,如果机票退改签也能够建立像现在铁路系统那样的退改签阶梯费率制度,比如将现有的“离站前一定时间前后”这个唯一计算节点,变为离站前(或2小时或4小时)、24小时、72小时、15日、1个月、3个月等多个计算节点。

就实行“机票退改签阶梯费率”的合理性问题,赵占领认为,机票退改签的收费实行阶梯费率,主要是综合考虑消费者退票的时间早晚对于机票再次销售的影响大小不同,因此制定差异化的收费标准,而不是一刀切地统一收取固定、高额费用。

“只有机票退改签阶梯费率得以实行,这样才能兼顾到消费者、航空公司、OTA平台的共同利益。”赵占领表示。

然而,就目前的形势而言,机票退改签阶梯费率能否顺利实施,赵占领并不感到乐观。他表示,“目前的问题主要是‘机票退改签阶梯费率’这个建议还只是江苏省消保委的一个建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因为现在还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即使各家航空公司各自制定阶梯费率,恐怕标准也不统一,甚至相差很大。”赵占领认为,要实行“机票退改签阶梯费率”,还需要更多法律制度上的保障,以及政府管理能力和市场的规范程度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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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机票不允许退改签”在法律上属于无效条款

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是这次江苏省消保委对七家互联网机票销售平台和八家航空公司约谈的主要问题之一。

一直以来,“特价机票不允许退改签”已经成为一条不成文的“行规”。在现实中,也成为很多消费者与互联网平台和航空公司争论的焦点问题。

“特价机票不允许退改签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因为航空公司既然推出特价机票,本身就是基于线路、服务、促销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的结果。消费者购买特价机票也是需要支付相应的合同对价。”赵占领认为。

赵占领解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他认为,“既然普通机票可以退改签,特价机票也同样应该可以退改签。至于具体费率可以根据机票折扣的不同而不同,但不是一刀切地禁止特价机票退改签。”

此外,赵占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据此,赵占领认为“特价机票不允许退改签”就属于此类无效条款。

机票退改签费用过高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在破解飞机票单一时间计算节点退改签费用过高、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难题上,消费者保护部门和航空公司存在分歧:航空公司认为消费者享受了特别优惠的购票价格,就必须让渡出机票退改签的权利作为对价;江苏省消保委认为无论是全价票还是折扣票,都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此前,在媒体报道中,也有航空公司和互联网销售平台方面的观点表示,平台在销售机票,尤其是特价机票时,在条款中就已经明确多次提示了消费者其特殊的退改签规定,已经履行了自己告知的义务,不存在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问题。

为此,赵占领认为,机票退改签收取费用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因为消费者购买机票之后,要求退改签,属于单方解除或者修改合同,原则上来讲是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

“销售平台上的退改签的标准是事先明确了的。然而,这个是格式条款,是商家事先单方拟定的,没有征求消费者意见,消费者也没有同意与否的选择,只能接受。”赵占领表示。

然而,他进一步解释,这种格式条款的内容未必合理。一方面,退改签的费用有时超出了票价本身,明显不公平、也不合理;另一方面,虽然退改签收费是消费者违约的违约责任,形式上属于违约金,但是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违约金如果超出损失的30%,就属于违约金的约定数额过高,可以要求司法机关进行调整。

“在消费者退改签的情况下,销售平台、航空公司通常还可以继续卖票,即使有损失也未必很大,至少不会超过机票票价。但是按照现在很多的退改签费用规则,收费甚至可能高出机票票价,也就是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赵占领认为,这种情况不仅不合理,还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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